医疗机构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知识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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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及传染病卫生监督知识培训,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二、医疗机构资格三、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1概念: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所从事的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医师、护士、药师、检验师及其他技师等类别。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和助理医师的区别:(1)助理医师不能单独地开展执业活动(但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
2、据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主要是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2)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执业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个体行医,经批准后即可行医。医师一经注册,则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乡村医生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
3、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医
4、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为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三)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医师可以从事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几种情形:(1)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和职称的人员(实习生、毕业生除外)
5、(2)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工作。(3)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如跨专业从事诊疗活动,心电图、B超、放射技师出具诊断报告等.卫政法(2004)163号:(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4)使用医学院校的实习生、试用期内的大学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5)使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籍医师,3.罚则: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之规定,根据医疗
6、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的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4.违法主体的认定:(1).卫政法发2005第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处罚,造成患者损害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1条处
7、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学专业毕业生擅自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1条处理。,(2).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擅自独立开展工作,按48条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医疗事故罪移送司法,而不是按“非法行医罪”移送司法。(3)卫政法发2004178号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
8、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诊疗活动的,等同于未取得执业证书,按非法行医罪,不能与有资格未注册的情况等同),二医疗机构资格1.概念无证行医-是指机构或个人未取得行医的资格证件,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在日常监督中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不仅仅是查看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应当对许可证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是否在许可证注册点执业等情况加以监督。2.无证行医的几种情形:(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如“
9、地下”诊所、药店坐堂行医;美容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手术;非医疗机构擅自从事专项技术服务项目;非医疗机构擅自从事性病及其他诊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外的诊疗项目。,(2)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3)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4)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如医疗机构在整体迁移过程中,在新的执业地点变更手续还未办理,或办理后还未领取新的执业点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就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又如,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增加执业点和分支机构等,
10、这些医疗机构尽管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由于超出了许可证注册点的范围,构成了在执业点以外的执业,按照卫政法的批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按无证行医予以处罚。(5)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这里处罚的主体是两个,如某人或某公司承包一家医疗机构的科室,那么,某人或某公司是被处罚主体,违法的事实就是无证行医,而被承包的医疗机构也是被处罚主体,违法的事实是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关键在于出租方和承包方的合同协议,由于他们的合作关系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要调查他们之间的利
11、益分配方式,承包方的资格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都是调查取证的关键。,(6)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的(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回、撤销、注销、吊销撤回: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合法,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法赔偿)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违法)吊销:被许可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注销: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A医疗机构因合并 ;B迁移出;C除改、扩、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D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E超过校验期经责令校验不校验的;F暂缓校验后仍不能通过校验,
12、还在执业的。细则第三十五条中规定: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限期改正期间;(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期限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
13、,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机构分类:1.医院、2.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卫生院5.疗养院6.门诊部7.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10.急救中心、站11.临床检验中心12.护理院(站)13.其它诊疗机构。4.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
14、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这里的非法所得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
15、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处罚时应仅仅扣住罚则中的条款,进行现场取证和询问笔录,包括人员资格、执业活动时间、非法收入、是否给患者造成伤害等,这些相关证据的收集对后面的处罚额度自由裁量提供依据。,5.调查取证:(1)物证:药品、器械、仪器、设备、使用中和使用后的耗材。(2)书证:A证明人员身份资格的: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工花名册等。证明单位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证书等。B反映诊疗活动的医学文书:收费票据、账册、合同、文件、宣传资料。(3)证人证言-注意被询问人的年龄,是否能承担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陈述(5)现场笔录-A行医场
16、所描述:描述环境、外观、方位地点、室内布局、可以与现场照片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B诊疗行为描述:现场患者(询问笔录)、药品(存放位置、是否为假药劣药)、器械、医疗废物、处方、收据、门诊登记本、标牌、证照、广告宣传等进行记录(拍照、登记保全)。注意不能有结论性语言如现场发现有一着白大褂的男士正在为谁诊疗-现场发现有一名医师正在为患者诊疗 C行医资质描述:有无证件、证件上显示的内容。(6)视听资料-录音录像(7)鉴定结论-有关组织出具的鉴定证明。,6.无证行医违法主体的认定:(1)法人、其他组织未经许可组织开展诊疗活动的,则该法人、其他组织为违法主体,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同时对其中执业医师
17、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予以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2)公民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执业的-公民为违法主体。两个以上公民合伙未经许可行医的-合伙人员均为违法主体(3)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生执业活动的,违法主体为行医的公民个人。对个体行医的:(1)若设置者和行医者不是同一个人,对设置者按单位无证,对行医者按执业医师法39条处罚。(2)若是同一个人,适用执业医师法第39条(3)对非医疗机构(无证)聘用非卫技人员,按医疗机构44条从重处罚,不能按照48条处罚(48条是有证单位聘用非卫技)(4)涉及到没收违法所得(包括药品、器械),是否需要听证,看总价值是否达到规定的额度。(5)若药店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
18、可证,只能没收其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器械。,三、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一)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依法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监管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其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3、医疗废物分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不同的包装物或容器内),(1)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
19、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等。(2)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2)病理性废物是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3)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等;(4)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如致癌性药物、免疫制剂、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5)
20、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如废弃的化学试剂、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集中处置单位-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4.检查的方法和内容:(1).管理制度的建立(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设置(法定代表人是否为第一责任人)(3)相关人员培训与职业卫生防护(培训资料、定期的健康检查、免疫接种等)(4)医疗废物登记与资料保存(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去向、交接人员签字,保存期限3年)(5)医疗废物的收集(卫医发2003-287号中对分类、专用包装物做了说明)(6)院内运送(7)暂时贮存(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及生
21、活垃圾存放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渗漏、防盗、防雨淋、防鼠、防蚊蝇、防蟑螂及预防儿童接触;禁烟、禁食。暂存不超过2天。,(8)医疗废物的处置(内部处置、集中处置单位)包装袋(34时封口)、利器盒、周转箱(桶)、其基本要求是防槮漏、防破裂、防刺穿、密封,外表为黄色,并印制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和容器外表面应当有相应类别的警示标识,每个包装物和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是否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
22、理。 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双层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理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消毒后排放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检查对相关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现象。,自行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方可自行处置,但必须做到:一次性和容易致人损伤的-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非法处置的几种常见情形:(卫生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应要求立即整改。管辖权在环保部门。)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医疗废物不合法运输医疗废物注意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垃圾和医疗垃圾混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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