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及其处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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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王兴华,2,一、劳动争议的分类和立法意义在我国,劳动争议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内,因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3,根据主体的不同,劳动争议一般可分为两类: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个别争议:雇主与员工个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其争议对象是私法上的权利,也是劳动合同上的内容,因而可以称为“权利争议”。集体争议:雇主与员工的团体即工会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其争议对象是团体
2、的权利,也就是集体协商的内容。集体争议是以劳动者团体即工会为主体的、程中发生的争议。,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4,根据劳动争议性质的不同,劳动争议一般可分为两类: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权利事项争议: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律、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争议,也就是双方因为实现劳动法、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既存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调整事项争议: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的争议。,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5,在我国,目前一般分为“一般劳动争议”和“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一般劳动争议”是发生在特定的员工与雇主之间,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
3、、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等劳动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代表、企业代表共同进行协调;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
4、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释一第1条: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解释三第1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解释三规定: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政府主导企业改制带来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加付赔偿金争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
7、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释三第3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解释三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解释三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
8、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劳动争议的现状,一、劳动争议具有多发性 二、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 三、劳动争议具有尖锐性 四、劳动争议具有群体性,17,1.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1)公
9、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18,2.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
10、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化解劳动争议的关键程序:劳动调解二、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三、裁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劳动诉讼,我国将劳动争议调解处理作为优先程序,1.民事诉讼法中贯穿着有关“调解”的规定。2.劳动法最先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章规定了“调解”。4.人民调解法已经正式颁布和实施。,争议双方,协商或不愿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企业调解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成功,调解不成,调解结束,届时不成结束,调解后又反悔,调解未达成协议,15日内,1年内,延长,中断,中止,时效,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日内,书面决
11、定,逾期不作出任何决定,调解协议书,调解,裁决,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通知书,45日内(+15日),结案,和解后撤诉,起诉,裁决书,调解书,起诉,15日内,支付令,仲裁,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25,一、劳动争议的时效二、劳动争议的期限,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26,一、劳动争议的时效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丧失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因此,我们也通常将仲裁时效称为“申诉时效”。,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27,一、劳动
12、争议的时效1.时效的一般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28,一、劳动争议的时效1.时效的一般规定注意:“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才是“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争议发生之日”要是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29,一、劳动争议的时效2.时效中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的期间,因发
13、生一定的法律事由,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失后,仲裁时效重新计算的一种时效制度。,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0,一、劳动争议的时效2.时效中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三种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1,一、劳动争议的时效3.时效中止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仲裁程序依法暂时停止,待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再
14、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一种时效制度。,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2,一、劳动争议的时效3.时效中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二种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一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因地震、海啸、水灾,或者因战争、交通中断,当事人无法在仲裁时效内应当完成的行为;二是“其他正当理由”。,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3,一、劳动争议的时效4.特殊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目的:更好地保护劳
15、动者权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敢于轻易因为拖欠劳动报酬而提出仲裁请求么?,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4,二、劳动争议的期限仲裁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裁决和结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如下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
16、限,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
17、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7,“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18、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8,“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39,“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
19、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40,“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20、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41,谁主张谁举证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节 劳动争议证据的保护和运用,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劳动者:注意保存证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43,一、协商制度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个环节。可以是双方自主协商,也可以由第三方介入协商。协商的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选择性;平等性。,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44,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1、1.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组织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调节是一种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具有成本低、及时、灵活的优点,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取得谅解,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45,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
22、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46,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有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47,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48,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劳动争议调解的种类和机构,第四节 劳动
23、争议处理程序,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与企业调解委员会相比,与其也没有利害关系,地位更超脱,调节更具权威性。,49,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3.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1)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2)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3)耐心疏导,以理服人而不以势压人。,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50,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4.调解的期限和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
24、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5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调解期限是15天,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视为调解不成。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节终止四个阶段。,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52,“调解协议书”:其中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期限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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