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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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
2、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第三条(基本原则)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第四条(领导机制)区政府建立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工作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
3、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区府办是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二)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4、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六)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七)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八)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
5、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第六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决策预公开、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各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主动公开。第八条(重大决策预公开)对涉及个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政策依据等信息,并
6、在完成对意见吸收采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第九条(会议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订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邀请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决策事项。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府办负责。第十条(执行全过程公开)各行政机关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作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
7、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第十一条(财政信息公开)区府办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财政信息公开专栏,在做好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预决算公开的基础上,指导全区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部门和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与直达资金、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国有资产等财政信息。第十二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信息。第十三条(公
8、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对于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第十四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公开)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抚恤优待、养老服务、赈灾救灾、慈善事业等保障和救助类项目,区民政局、各街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项目运作和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
9、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会办的建议和提案,各会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第十六条(审计结果公开)区审计局应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第十七条(权责清单公开)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公示)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
10、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各行政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第二十条(监管情况公开)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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