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第七章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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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数字信息在网络传输中的版权性质;掌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理解权利管理信息与技术措施的法律概念和保护内容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安全港制度中的“通知删除、信息披露以及责任免除”等内容。,本章导语,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引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但是权利人如何行使该权利,对该权利如何适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规定,国务院的保护办法并没有很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通过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分别于2004年1月、20
2、06年11月进行了修正),该解释原则性地阐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完善了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本章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信息在网络传输中的著作权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等予以分析、解读。,信息法第7章,本章概要,信息法第7章,第一节 信息在网络传输中的著作权问题,一、网络传输与复制权,二、网络传输与发行权,三、网络传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法第7章,一、网络传输与复制权,复制权的定义: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3、这些复制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形成一份或多份的永久复制件,如档案复制件、图书等。而在网络上传输相关信息,当信息从一个网络用户传输到另一个网络用户,或者在用户计算机上与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之间传输,随之相关信息就会进入接受者的计算机内,并且暂存在随机存储器(RAM)中,从而产生临时性复制(或称暂时性复制)行为和一次性的复制件。但作品在RAM中的存储内容可能随时被刷新,而计算机一旦关机或运行新的指令,该作品也会从内存中消失。复制权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权利,诸项权利中的核心权利。,信息法第7章,一、网络传输与复制权,目前在我国,较有代表性意见是并不赞成临时性复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其与存储在硬盘
4、或软盘内的复制,区别是不容抹杀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在征求意见时有人曾提出,条例应当对临时复制作出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而且,作为授权立法,条例也不宜对著作权法未授权的临时复制作出规定。因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信息法第7章,二、网络传输与发行权,传统的发行是对有形复制件的发行,如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0条(六)所表述“发行权”定义中可以推定发行的定义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通过发行行为,使得有形复制件(如图书)的所有
5、权或者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从发行者的手中转移到使用者手中,但在这之前须发生“复制”行为,即发行是与复制行为相联系的。由于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不承认“暂时(或临时)复制”,因此发行概念中的“作品复制件”仅指有形物体形成的复制件,因此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人、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的发行权,也不能适用于网络传输。,信息法第7章,二、网络传输与发行权,为避免因著作权人的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或称权利穷竭原则),即著作权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了作品复制件(如图书、录音或录像带等)的所有权以后,发行权即用尽,不能再干涉复制件随后的转售或分销等。美国的白
6、皮书虽然主张把网络传输纳入到发行权范畴内,但并不主张所有关于发行权的规则都适用于网络传输,它认为发行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就不应适用于传输形式的发行,复制件所有人并没有处置“该特定”复制件的权利,它还仍然保留在原所有人手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WCT和WPPT中规定了“权利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即由各国来自由决定发行权用尽的条件。,信息法第7章,三、网络传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顺应WCT和WPPT两个条约的要求,我国2001年在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0条有关著作权内容中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
7、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方式的专有控制权延伸到网络空间,并能直接传播作品,行使邻接权。,信息法第7章,三、网络传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项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它是一项与复制权、表演权、发行权、改编权并列的可以独立行使的新权利,适用于所有种类作品的传播;适用于所有的传播手段与传播方式,不仅包括现在的传播方式,还包括未来可能广泛出现的传播方式(如网络电视、网络直播等)。条例还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
8、付报酬。,信息法第7章,三、网络传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归纳成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该项权利由著作权人享有,只有其本人或经其授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2)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不仅限于因特网,还包括业已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3)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均可以获得,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应排除在外。(4)作品的网络传播是交互性的,公众可以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公众是主动获得
9、,而不是被动接受。,信息法第7章,第二节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一、合理使用,二、法定许可,信息法第7章,一、合理使用,定义: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律中的一个基本准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并且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他人无须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相关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详细规定此外,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信息法第7章,一、合理使用,同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项情形相比,就可发现,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更严格。如著作权法第22条第(l)项规定“为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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