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区安全设施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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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罐区标准规范介绍,1、储罐区的分类;2、储罐区涉及的主要规范;3、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4、储运设施安全设计。,主要内容,一、储罐区的分类,1、储罐区分类:1)可燃液体地上储罐区(常压罐区)2)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地上储罐区(压力罐区),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分类,3 、储罐的分类,1)常压储罐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2)低压储罐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压力储罐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1)适宜储存的介质 沸点45的甲B类液体; 乙类、丙类等可燃液体和不可燃液体。2)储罐的类型
2、 固定顶罐、浮顶罐。,4、常压罐区适宜储存的介质及储罐类型,1)适宜储存的介质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 沸点45的甲B类液体。2)储罐的类型 压力储罐(球罐,立式、卧式压力罐)。,5、压力罐区适宜储存的介质及储罐类型,二、储罐区设计执行的主要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07-2007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SH3136-20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泡
3、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 3097-2000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 SH/T 3107-2000化工企业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HG/T 20586-1996,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一)工厂总平面布置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第4.2.2条)2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
4、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GB50160第4.2.3条)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GB50160第4.2.4条)4、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GB50160第4.2.8条),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5、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6、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
5、5cm 、含水分多的四季常情的草皮;7、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GB50160第4.2.11条),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二)厂内道路(GB50160第4.3条)1、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GB50160第4.3.4条)2、 液化
6、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GB50160第4.3.5条)3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GB50160第4.3.6条) 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三)装置储罐(组)的布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160第5.2.22条)1、当装置储罐总容积
7、: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GB50160-2008中“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的规定。2、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小于或等于500m3、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m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3。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GB50160-2008第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
8、距不应小于规范GB50160-2008中“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的规定。,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四)储罐组泵及泵房的布置要求1、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GB50160第5.3.2条) 2、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160第5.3.3条) 1)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
9、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3)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4)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5)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四)储罐组泵及泵房的布置要求3、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160第5.3.5条) 1)距甲A类储罐不应
10、小于15m; 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五)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1、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GB50160第5.5.9条)2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GB50160第5.5.10条),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六) 钢结构和耐火保护1、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
11、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GB50160第5.6.2-6条)2 、液化烃球形储罐的支柱应覆盖防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SH3136第4.3.4条),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七) 防火堤1、防火堤、防护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GB50351第3.1.2条)2、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1.5米时,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之间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隔堤、隔墙亦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GB50351第3.1.5条)3、 选型(GB50351第4.1条)3.1 防火堤、防护墙的
12、设计,应在满足各项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选型,达到安全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3.2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均应作防腐蚀处理。用于全冷冻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取防冷冻的措施。3.3 防火堤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筑防火堤,在占地、土质等条件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应选用。 2)钢筋混凝土防火堤,一般地区均可采用。在用地紧张地区、大型油罐区及储存大宗化学品的罐区可优先选用。 3)浆砌毛石防火堤,在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6度且地质条件较好、不易造成基础不均应沉降的地区可选用。 4)砖、砌块防火堤和夹芯式中心填土砖、砌块防火堤,一般地区均可采用。3.4 防护墙宜采用砌体结构
13、。3.5 防火堤(土堤除外)应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3.6 防火堤堤身必须密实、不渗漏。,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八)管道布置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GB50160第7.1.4条)(有条件逐步整改)。2.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GB50160第7.3.6条)3. 输油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GB50074第9.0.7条)4.
14、 液化石油气上的阀门主体材质宜为碳素钢,并具有与罐体材质一样的耐低温及抗H2S腐蚀的性能。切断阀宜选用截止阀,当选用闸阀和球阀时,其阀门应带有阀腔卸压机构。阀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SH3136第6条),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九)火灾报警系统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GB50160第8.12.3-5条)2、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GB50160第8.12.4条)3、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15、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B50160第8.12.5条)4、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GB50116第8.3.1条)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 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GB50116第8.3.2条),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
16、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GB50493第3.0.1条)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
17、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GB50493第3.0.2条),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9、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GB50493第4.1.2条)(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10、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宜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
18、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GB50493第3.0.3条)11、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GB50493第3.0.4条)12 、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检(探)测器。(GB50493第3.0.8条)1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GB50493第3.0.9条),(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14、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GB50493第3.0.10条)15、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
19、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GB50493第3.0.11条)16、 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的规定设置。(GB50493第4.3.7条)17、 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GB50493第6.1.1条)18、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GB50493第6.1.2条),(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20、检测,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19、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GB50493第4.3.4条)1)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2)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3)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30m 应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 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4)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20、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
21、体处设检(探)测器。(GB50493第4.3.5条)2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GB50493第4.3.6条),(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十一) 电气1、当仅采用电源作为消防水泵房设备动力源时,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GB50160第9.1.1条)2、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GB50160第9.1.4条)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
22、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160第9.2.3条)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3)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十一) 电气4、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GB50160第9.2.4条)5.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
23、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GB50160第9.3.4条)6.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GB50160第9.3.5条)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7.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058第2.5.2条)1)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三、储罐区涉及的
24、标准规范重点内容,(十一) 电气7.2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符合下列要求:(GB50058第2.5.7条)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2)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8、石油库的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GB50074第14.1.6条)9. 静电接地9.1 储罐(SH 3097第4.2条)9.1.1 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9.1.2 在罐顶取样
25、操作平台上,操作口的两侧应各设一组接地端子,为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接地用。,三、储罐区涉及的标准规范重点内容,(十一) 电气9.1.3 浮顶罐的浮船、罐壁、活动走梯等活动的金属构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铜芯软绞线进行连接,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浮船与罐壁之间的密封圈应采用导静电橡胶制作。设置于罐顶的挡雨板应采用截面为610mm2的铜芯软绞线与顶板连接。9.1.4 当储罐内壁涂漆时,漆的导电性能应高于被储液体,其体积电阻率应在108m以下。9.1.5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9.1.6 与储罐管线相连接的法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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