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新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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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目,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第十章 合同的转让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十三章 违约与违约责任第十四章 合同的解释,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第一章 绪 论,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第五节 合同法的体系,第一章 绪,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
2、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特,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的特征: 第一、合同法具有较强的任意性。 第二、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合同法是交易法和财产法。,二、合同法的概念,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合同法与现代合同法的特点 近代合同法
3、现代合同法:1、抽象的平等人格 1、具体人格的登场2、合同自由 2、合同自由受到限制3、个人责任 3、社会责任的抬头 4、一般条款作用增强,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合同,二、我国合同法,1、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2、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3、1987年的技术合同法 存在的问题:(1)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明显, (2) 三部合同法并存有弊端和冲突,(3)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4、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是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我国合同法1、1981,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
4、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 1、保护,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形式、决定合同内容以及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一、合同自由,内 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7、选择裁判的自由等。,意 义,1、合同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当事人相互的自由意志达成合意的结果。2、合同自由是
5、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3、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意,二、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主要调整交易关系,其一般规则就是规范交易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 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二、鼓励交易原则 合,表现:1、从严认定合同无效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4、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5、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表现:,三、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6、。 具体包括:、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三、合同正,意义和作用: 合同正义原则 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意义和作用:,第五节 合同法的体系,1、就合同法而言总则 分则-15中具体的有名合同附则-生效日期,另三部合同法同时废止2、就合同制度而言 民法通则、合同法为龙头,加上著作权法、担保法等单行法的合同规范以及有关合同的司
7、法解释,第五节 合同法的体系1、就合,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标准:合同法分则是否规定为有名合同(一)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五种合同属于典型合同。 (二)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1、种 类,(1)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合同。 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合同(协议);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2)虽实际存在,但尚待法律来规定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土地承包经营
8、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悬赏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2)虽实际存在,但尚待法律来规定的合同,2、理论上的分类,(1)纯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其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项的合同。 (2)合同联立: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 a 单纯外观的结合 b 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存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2、理论,(3)混合合同,即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合同。其类型有四: A、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如散装酒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后返还
9、酒桶(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3)混合合同,即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合同。其类型有,B、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义务或不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饭店向顾客提供办公用房、工作餐、洗涤办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赁、买卖及雇佣合同的内容),B、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C、二重典型合同,即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 如甲担任乙的大厦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住房的合同(雇佣合同与借用合同的结合); D、类型融合的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
10、同。 如甲以半赠与的意思将其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以50万元出售给乙的合同(同时构成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C、二重典型合同,即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分属于,3、法律适用,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一般是无偿是借用合同参照租赁合同。,3、,例题: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司考卷三,56,多选)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
11、的规定,例题:,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标准: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单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的主要意义,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不同。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区分,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 有偿合同
12、,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常见的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均属有偿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 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区分的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意义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诺成
13、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需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的合同,标准: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 一时的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的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成,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主要意义: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
14、没有溯及力,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六、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的合同 标,七、主合同与从合同,标准: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区分的主要意义: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七、主合同与从合同,八、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入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
15、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八、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九、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标准: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 实定合同: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 大多数合同是实定合同,射幸(意为碰
16、运气、下赌注)合同有保险合同、彩票合同、赌博合同。,九、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十、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标准:合同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 预约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合同:指为履行预约合同而在将来订立的合同。 此分类的意义: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预约合同的效力在于当事人应当订立本合同,但并发生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本合同的效力就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十、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内容简介: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第二节 要约第三节 承诺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五节 强制缔约第六节 附合缔约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内容简,第一节 合
17、同订立概述,一、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的概念。 (一)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订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可以是将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代理人;,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2、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关于镜像规则)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回答与原要约稍有不同,该答复就不是有效的要约,而是反要约。但镜像规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怀疑 3、合同的订立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2、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18、亦即合同已经产生或者存在,是回答有没有合同的问题。 合同的有效则是业已存在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保护力,回答的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有效,二、合同成立的条件,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要完成的事项。(标的) 第三、订约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二、合同成立的,第二节 要 约,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 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9、、相对人和承诺人。,第二节 要 约 一,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1)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3) 要约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0、。,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4、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所声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4、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二、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知悉要约时生效-了解主义(2)书面要约-到达主义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
21、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有人不得随意撤回、撤销要约;要约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要约人须接受要约经过承诺后即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即具有承诺的法律地位或承诺适格。,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的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法律允许要约的撤回,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维护要约人的利益。,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第十七条 要约
22、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特点:要约撤回的自由性 要约撤回的时限性(要约生效之前) 要约撤回方式的特定性 要约撤回的及时性,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入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的撤回是阻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之发生; 要约的撤销是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2、要约的撤,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
23、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四、要约的消灭,要约丧失法律效力,不再拘束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要约的消灭,第三节 承 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1条),在商业习惯用语上又称为接受、接盘等。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24、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三节 承 诺一、承,(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存续期限内作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
25、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二、承诺的效力,1、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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