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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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程序,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程序,第一部分 质量安全监督具备的几个条件,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熟悉国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熟悉施工规范和标准熟悉试验检测项目,第一部分 质量安全监督具备的几个条件,1.1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5、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1.1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规章1.1 工程建
2、设的法律法规规章,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9、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10、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1.1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1.1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1.2 常用的几个现行规范和标准,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2、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3、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5、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1.2 常用的几个现行规范和标准1、公路
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1.2 常用的几个现用的规范和标准,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7、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8、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9、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1995)10、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1.2 常用的几个现用的规范和标准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二部分 司法部门根据哪些行为对交通质监机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认定?,1、质量监督工作仅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未制定月、季质量监督计划,没有落实重点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人。2、未对监理方从业人员上岗资质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没有资质
4、、达不到资质的监理人员从业上岗。,第二部分 司法部门根据哪些行为对交通质监机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3、未发现施工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4、对施工中原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监督落实不到位,导致不合格原材料在施工中使用,以致于质量安全隐患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第二部分 司法部门根据哪些行为对交通质监机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认定?,3、未发现施工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第二部,5、违反质量监督程序,没有依法处置所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对于下达指令要求整改的,是否整改到位,没有跟踪核查,没有将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部门汇报,没有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赋予
5、的处罚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以致于质量监督工作及质量监督指令流于形式,形同虚设。,第二部分 司法部门根据哪些行为对交通质监机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认定?,5、违反质量监督程序,没有依法处置所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6、对于监理反映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未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未采取措施处置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7、呈报不客观,虚假的工程质量动态。,第二部分 司法部门根据哪些行为对交通质监机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认定?,6、对于监理反映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未依法责,第三部分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质保体系: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委托,
6、被委托,被管理,管理,监理,被监理,政府监督,根据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第三部分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被委托,政府监督的含义:政府监督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政府监督处于龙头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监督的作用,可以使质量保证体系有序而高效地运作。,3.1 政府监督,政府监督的含义:3.1 政府监督,政府监督的性质:(1)强制性。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
7、构的运转,而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是通过国家法律获得的。因此,政府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对于被监督者来说,只能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的。 政府机构与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监督的强制性体现在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无论其投资主体如何,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3.1 政府监督,政府监督的性质:3.1 政府监督,(2)执法性。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及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法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监督人员每一个具体的监督行为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8、带有明显的执法性。因此,政府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显著区别于通常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等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行为。,3.1 政府监督,3.1 政府监督,(3)全面性。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而不是对某一个工程项目,就管理空间来说,覆盖了全社会;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来说,则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4)宏观性。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一项具体的工程建设来说,政府监督不同于监理工程师的直接、连续、不间断的监理。,3.1 政府监督,(3)全面性。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而不是对某
9、一,对于工程项目法人而言,他们通常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因此,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的实现,项目法人必然要更据自己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高智能的监理单位,把公路施工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工作交给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在质量保证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3.2 法人管理,对于工程项目法人而言,他们通常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项目法人的职责: 筹措建设资金; 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依法选择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以及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报质量安全受监;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
10、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3.2 法人管理,项目法人的职责:3.2 法人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3.2 法人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社会监理的含义 社会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监理
11、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全面监督、管理工程的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及合同其他事项进行全面监理,同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和组织协调的专业化的管理活动。 社会监理处于工程管理新体制中的核心地位。,3.3 社会监理,社会监理的含义3.3 社会监理,社会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监理单位属于中介服务性质的单位,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依靠其高技术、高智能和丰富的经验为业主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 达到业主的建设意图。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权监督业主和承包人严格遵
12、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服务性的,为工程建设提供智力服务。监理单位的劳动与相应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的,它和施工企业不同,它不承包工程,不参与工程承包的盈利分配,而是根据支付技术服务劳动量的大小取得相应的监理报酬。而且,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根据监理合同进行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社会监理是一种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3.3 社会监理,社会监理的性质3.3 社会监理,(2)科学性。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活动,要求监理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准则。监理单位必
13、须具有能发现并解决工程施工中所存在的技术与管理等方面问题的能力,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所以它必须具有科学性。而科学性又必须以监理人员的高素质为前提。国际上称这种行业为知识密集型高智能行业,其原因也就在此。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3 社会监理,(2)科学性。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
14、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3)委托性。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这是由工程监理的特点决定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工程监理中,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这种委托与授权方式说明,在实施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主要是由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主体的业主通过授权而转移过来的。监理单位只有与业主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理权,合法地开展监理活动。工程监理是一种委托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通过业主委托和授权方式来实施工程监理与政府对工程建设的强制性监督管理有本质上的区别。,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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