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程课件全编.pptx
《《国际商法》课程课件全编.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法》课程课件全编.pptx(4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理论实务案例实训,国际商法,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理论实务案例实训国际,CONTENTS,01,项目一国际商法绪论,目录,02,项目二商事组织法,03,项目三商事代理法,04,项目四商事合同法,05,项目五国际货物买卖法,06,项目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07,项目七票据法,08,项目八产品责任法,09,项目九国际商事仲裁法,CONTENTS01项目一国际商法绪论目录02项目二商事,CHAPTER01,项目一国际商法绪论,CHAPTER项目一,知识目标,了解,熟悉,掌握,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和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国际商
2、法的概念、渊源;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英美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熟悉掌握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和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1,技能目标,依据国际商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掌握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形成的规律;理解两大法系不同商事规定的成因。,素质目标,具有识别不同法系国家商法的优缺点,并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的能力。,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1技,任务一,CHAPTER ONE,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任务一CHAPTER ONE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点击
3、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或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称。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也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商事”并不仅仅限于商业活动,而是包括买卖、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证交易、投资、银行、保险、项目开发、广告、娱乐、合营和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运或旅客运输等一切
4、经济活动。,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国际,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国际商法的特征,1.商主体的私人性,2.商事关系的国际性,3.法律规范的私法性,A,C,B,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国际,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国际条约(或公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双边性质的称为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为公约。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统一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其中,一种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海上货
5、物运输公约、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等;另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加入公约(或条约)时,可声明保留条款,表明其不遵守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国际,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
6、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贸易规则。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商事惯例本身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该项惯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前,受到全球普遍承认或在一定的重要区域内普遍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5年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7、UCP600),美国对外贸易协会编纂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海事协会制定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国际,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三)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例如,大陆法系有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英美法系有美国的统一买卖法和统一商法典,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等。总的来说,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很少区分国内商事活动与涉外或国际商事活动,因此,这些国家的国内商法也对涉外或国际商事活动适用。当然,对涉外或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特殊
8、问题如外国人的待遇、市场准入等,发达国家中也有另作规定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某些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对内外商事活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但就这些国家的国际商事法规而言,它们也或多或少地参照或吸收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国际,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四)判例,在英美普通法之中,判例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已成为这些国家的通例。例如,英国作为世界上开展对外贸易较早的国家之一,有关国际商法方面法院判决中的“先例”,对英国甚至对其他西方国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判例虽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式渊
9、源,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参考上级法院的有关判例,使得判例在很多场合实际上成了“准法律”。,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国际,任务二,CHAPTER TWO,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任务二CHAPTER TWO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从历史上看,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出现了关于代理、借贷、海运赔偿等调整涉外商事关系的法律,但当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法,商事法只是作为私法的内容之一。国际商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从,任务三,CHAPTER THREE
10、,两大主要法系的商法结构和特点,任务三CHAPTER THREE两大主要法系的商法结构和特点,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模仿法国、德国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
11、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大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例如,法国的民法
12、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都将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两部独立的法典;而民商合一的国家,如瑞士、荷兰和意大利则把商法并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以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大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三)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来讲,法律分为三个层次:(1)宪法处于法律的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2)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等。(3)条例是指行政机关
13、制定的成文法,它在大陆法系的渊源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2.习惯:一般来说,大陆法国家都承认习惯是法律的渊源。但法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的学者和法官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要求法官必须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而德国和瑞士的学者和法官则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大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三)大陆法的渊源,3.判例:大陆法国家原则上不承认判例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所以判例是不能被法官援引而成为判决的依据的。但是,有些国家也有例外,例如德国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
14、在联邦公报上发表后就具有了约束力,并承认由“经常的判例”所形成的规则属于习惯法规则,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予以实施。瑞士联邦法院关于宣布州法违宪的判决,以及阿根廷、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关于宪法的判决,都具有法律约束力。4.学理:在大陆法国家,一般认为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的发展过程中,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立法者的活动,法学理论、法律词汇和法律概念等可以成为法律组成要素;学理可以解释法律,对判例进行分析和评论;学理还可以影响法律的实施。,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大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组织体系,大陆法系
15、国家的法院组织体系基本相同,设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法国设有行政法院,德国设有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税收法院。普通法院又大体分为三级三审制和四级三审制,例如,法国实行前一种制度,德国和日本则实行后一种制度。法国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不服基层法院判决可逐级上诉至最高法院。德国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州地区法院、州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组成。地方法院审理轻微民事案件,州地区法院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不服判决可依次上诉,对上诉审判不服可依次要求上级法院复审。日本法院系统由简易法院、地方法院(或者家庭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简易法院审理轻微民事案件,重大民事案件由地方
16、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并分别有两级上诉审理机制。,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大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及我国香港地区等。,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英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英国法的结构、特
17、点和渊源,1.英国法的结构和特点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公元1066年,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征服了英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王朝。威廉国王为削弱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除发布敕令作为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外,还通过设立王室法院,允许法官有选择地采用各地的习惯法审理案件而形成判例,形成了一套推行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这就是普通法。因为普通法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所以又称为判例法。衡平法出现于14世纪,兴起于16世纪,是对于因普通法程序的呆板和机械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案件,当事人向英王及其咨询机关枢密院甚至国会提出申请,由英王的近臣枢密院大法官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凭“良心”
18、,即“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判案,以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所形成的法律制度。,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英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英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2.普通法的渊源,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英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
19、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000英镑以下的小额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重罪案则由治安官法庭预审后送交王冠法院审理,王冠法院实行陪审制度。高等法院设有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既审理标的额大的或者重要的一审案件,又审理不服低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合称最高法院,但实际上有点名不副实,因为如果是涉及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法律问题的重要案件,当事人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经上诉法院
20、和上议院同意,可以向上议院上诉,此时,上议院才是有终审权的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海外领地和英联邦成员国最高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享有终审权。,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英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三)美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1.美国法的结构和特点美国法与英国法有许多相同之处,包括:以判例法为主;以成文法为判例法的补充和修正;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行陪审制度等。但是,美国实行联邦制而非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故在法律结构上与英国有很大的差别。美国将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个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根据美国宪法所确定的
21、准则,立法权原则上由各州行使,而联邦只在例外情况下行使立法权。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如果州法和联邦法相抵触,应适用联邦法。,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英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三)美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2.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判例法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美国也有类似于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2)成文法。成文法是美国法的重要渊源,包括联邦成文法和州成文法。,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英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三)美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3.美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22、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因而设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联邦法院又分为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州法院分为初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两级,上诉审法院包括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仅在美国宪法或国会法律明定范围内才有管辖权,其他案件均由州法院管辖。,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英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不同,区别,(2)
23、法律适用不同,(3)判例地位不同,(4)法律分类不同,(5)法律编纂不同,(6)诉讼程序不同,(7)职业教育不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两大,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01,(一)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02,(二)英美法系成文法的数量迅速增多,03,(三)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两大,谢,谢,观看,谢谢观看,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理论实务案例实训,国际商法,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理论实务案例实训国际,CONTENTS,01,项目一国
24、际商法绪论,目录,02,项目二商事组织法,03,项目三商事代理法,04,项目四商事合同法,05,项目五国际货物买卖法,06,项目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07,项目七票据法,08,项目八产品责任法,09,项目九国际商事仲裁法,CONTENTS01项目一国际商法绪论目录02项目二商事,CHAPTER02,项目二商事组织法,CHAPTER项目二,知识目标,了解,熟悉,掌握,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内外部关系、入伙及退伙等法律制度。,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及组织机构等基本法律制度。,【学习目标】,知识目标了解熟悉掌握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点击添加
25、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1,技能目标,能够按照各商事组织的规则,把握其内在差别,判断各商事组织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素质目标,培养确定不同商事组织形式,并且能够正确选择适用各种商事组织形式的能力。,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1技,任务一,CHAPTER ONE,商事组织法概述,任务一CHAPTER ONE商事组织法概述,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根据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法律形式:,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公司,独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商法 国际 商法 课程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291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