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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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巩固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监控主要教学环节,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二条为进一步理顺教学督导工作关系,建立和完善教学督导体系,落实督导工作责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督导作用,根据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条例。第三条实施教学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3 .督教、督学与督管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4 ,尊重教学创新。第
2、二章督导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与校级教学督导组,各教学单位设立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第五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20人左右,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教学督导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秘书处设在评估督导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XX工程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活动,其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第六条校级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监督性机构,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进行教学质量监督、指导和评价的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
3、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教学督导专家20-30名。第七条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是各教学单位对教学质量的自我监控、帮助和指导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基础部分。督导组设组长1名,负责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及与学校教学督导组的联系工作。二级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应按专业数及承担公共课教学门数配备,各学院教学督导专家不少于3名,且保证每个专业、每门公共课至少有1名。其组成人员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第三章教学督导专家聘任第八条教学督导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长期从事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或退休教师。第九条教学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4、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省市教育政策及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2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教师,或教学能力突出的青年在职教师(获得校级讲课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等)。3 .教学理念先进,了解教学改革动态,积极参与和推动教学模式、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4 .为人正派,处事公允,善于与人沟通,敢于发表意见。5 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加督导工作的时间,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经验丰富、公信力强、健康状况良好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十条教学督导专家聘
5、任:1.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每届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督导委员会秘书处汇总,经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核确定推荐名单,报相关会议批准后正式聘任。2.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专家根据上述条件由各教学单位聘任。第十一条教学督导专家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教学督导专家职务:1 .主动申请辞去教学督导专家职务的;2 .因身体、年龄及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3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教学督导专家义务的;4 .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5 .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专家职务的。第四章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要求及权利第十二条校级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对全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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