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2022新制订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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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学习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第一部分通知的出台背景2017年2月7口,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
2、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根据若干意见总体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随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衔接以及管控等问题作
3、出了规定。目前,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划定,并结合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工作处于进一步动态调整过程中。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对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的范围和要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审批程序、严格管控措施、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等关键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意义十分重大。第二部分通知的重点内容重点一:允许开展符合规定要求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通知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区域,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开展特定有限的人为活动,其中第七项对于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
4、采作出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1、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2、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5、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6、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铭、铜
5、、银、锂、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通知要求,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重点二:要求有序处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矿业权退出问题通知规定,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重点三: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能源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审批流程和办理要求通知对于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
6、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审批进行了规定。1、国家重大项目的范围,其中与矿产资源相关的,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以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两类。2、审批办理要求,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涉及临时用地的,
7、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重点四: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通知中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海用岛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由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按职责对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重点五: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调整
8、程序,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通知规定,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通知内容,可以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形以及具有要求有:1、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抄送生态环境部;2、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按有关规定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或海域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4、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
9、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三部分通知的全文学习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人为活动管控(一)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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