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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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学生在休学及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
2、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四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籍除外)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自处分文件下达日起,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一年。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复查决定与原处分决定发生变化的,按复查决定执行,但复查后减轻处分的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不计入处分期。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但法律法规
3、、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四)在违纪行为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五)有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等立功表现;(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二)屡教不改,多次违纪;(三)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五)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态度恶劣;(六)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其他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4、施加影响;(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八)一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七条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或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初次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比较轻微,且经过教育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申请服务消过;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且未出现违纪行为的,原定处分不再作出。第八条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收集和固定证据。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
5、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通告学生工作处,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自收到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生所在学院通报。第九条学生工作处审查后作出拟处分(处理)决定书,将拟处分(处理)决定书送交当事学生,并告知学生有申辩的权利。申辩需在收到拟处分(处理)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提出,学生可在其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家长、同学或其他熟悉情况者中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申辩代理人,并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学生申辩
6、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学生工作处应当保障被调查学生的陈述、申辩权,不得因为其陈述、申辩而对其加重处分。拟处分(处理)决定书签署后,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文件。根据处分决定文件,学生工作处作出处分(处理)决定书,并将处分决定文件和处分(处理)决定书送交当事学生。向学生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学生其享有申诉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拟处分(处理)决定书和处分(处理)决定书均应包含
7、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辩或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以及退学处理,应当在校长办公会前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条学生工作处或学院负责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处分(处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学生本人,有监护人的还应当送达监护人。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
8、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大学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十一条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相关学院负责将其处分决定文件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纪律处分期满后,由学院填写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期内现实表现评价表,并放入其
9、档案内。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学院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延长该学生处分期的意见,学生工作处可视情况予以适当延长处分期,但延长期限不多于原处分的期限;受到记过以下处分,在处分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原处分期解除后,方可执行新处分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在离校前因违规违纪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在离校手续完成时自动届满,由学院执行解除手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离校时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处分
10、解除,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毕业手续。第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其学费交纳按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发给研究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十三条学生行为触犯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相应机关。第二章分则第十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组织、策划、参加、支持或鼓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创作、传播违反宪法
1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有损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性影响的言论、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其他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
12、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妨碍公安、司法、安保人员执行公务但免于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六条违反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除理赔经济损失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在对外交流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
13、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学校相关信息保密制度,泄漏或私自转让其他个人、组织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在校园楼宇内、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防火区域存放、使用明火器具、加热升温电器、炊具等违禁器具,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等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在楼宇内通道、道路、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场所乱堆乱放杂物、私拉电线,造成遮挡消防设施、阻塞消防通道、影响他人通行的,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在楼
14、宇内存放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楼宇内为各类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在严禁烟火的区域使用烟火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九)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供电变电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
15、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擅自组织违法违规的群体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活动中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一)到非游泳区游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二)因违反校内相关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三)其他违反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集体或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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