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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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学业。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
2、类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和参与非法游行、闹事及进行非法宣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开除学籍。(二)组织、煽动非法游行、示威、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在院内从事XX、迷信、非法传销、邪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
3、至开除学籍。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院相应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判以劳动教养、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以拘役、管制、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处以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七条对偷窃、诈骗、抢夺、破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理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所涉价值在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所涉价值在100O元(含100O元)以上的,
4、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属XX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参与团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的,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通风报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伪造、盗用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或理赔被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凡经保卫或公安确认其行为为盗窃未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参与斗殴,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和营养费用外,并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直
5、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寻衅滋事的、行凶报复的、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提供打架凶器的、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纠集校外人员到院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聚众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策划者、为首者加重处分。(六)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学院教职工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对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分。(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场所等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组织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
6、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对涉毒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吸毒、提供毒品或唆使、诱骗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或人身权利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以下处分:(一)泄露国家机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私刻公章或伪造公文、证件及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偷看、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电子邮件、日记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私自对他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或擅自传播他人照片、音像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五)捏造事实、诋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处理男女关系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骚扰、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在寝室、教室等公共场所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对传看、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印刷品(含手抄本)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传看非法、淫秽材料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8、以上处分。(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材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制作(含复制)、出售及出租非法、淫秽材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对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一)组织、煽动罢课、罢餐、罢考等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首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宿舍楼、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吸烟、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违反公共活动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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