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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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体制机制,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水平,保障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根据市村镇供水条例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有关部门国家全额投资或国家补助投资为主建成并验收投用的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工程、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全覆盖工程和其他农村饮水工程(以下统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活动。其它社会投资建
2、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不含乡镇供水总站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指供水人口2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指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第四条乡镇供水总站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国有供水企业管理经营模式进行管理。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城市供水工程通过管网延伸等覆盖的农村居民供水依从国有供水企业管理经营模式进行管理。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和使用权,落实运行管护责任体系,完善运行管护制度,加
3、强运行管护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长效运行。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工程名录管理,运行管护单位按照工程名录实施运行管护工作。工程名录由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水利部门、县财政部门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第二章产权与使用权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其产权与使用权归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成立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与使用权。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工程,产权与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结合农村“三变”改革政策核发产权证书,其产权与使用权设施包括取
4、水口(水源)、提水站、引供水管道(渠道)、净水站(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或蓄水池、管理房、供电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不包括用水户水表、进户管及户内设施设备。跨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与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乡镇、街道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与使用权由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共用水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依据水源的本身属性确定水源的使用权。第三章管理责任体系第九条县人民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工程固定资产、饮水水源地安全、供用水安全和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第十条县水利部门
5、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政策制度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专项经费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县电力部门负责提供供水电力保障,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电价;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农村供水工作。第十一条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单位。未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
6、织的村(居),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第十二条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统一管理本村(居)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单位,可以采取企业化管理、组建专业化队伍管理、成立用水户协会管理、落实专人管理、协议管理等管护方式进行运行管护,其具体管护方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以村(居)为单位设置1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管水员岗位,由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产生,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水费收支监督等管水相关业务工作。公益岗位管水员应符合下列条
7、件:(一)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热心服务公益事业;(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和协调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管水工作;(四)脱贫攻坚期间,同等条件下贫困人口优先;(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范围为饮用水源及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供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范围。用水户是其入户水表、进户管及户内设施设备等末端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人。第十五条运行管护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农村饮水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保护饮用水源及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供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范围的安全;(三)制定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机构,落实管护人员,落实管护经
8、费,保障工程长效运行;(四)制定抗旱应急用水、节约用水计划,提供安全、卫生、足量的达标生活饮用水;(五)负责计量收费,制定水价,水费收支管理;(六)处理突发水源污染和供水事故应急事件;(七)负责工程日常维修和工程大修。第四章水价与水费第十六条运行管护单位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根据供水成本并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由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确定水价前应当进行供水成本测算,核定水价后应当公示。供水成本一般应包括以下部分:(一)运行管护人员工资;(二)运行所需动力费用;(三)净化、消毒处理所用材料费;(四)日常维修费用;(五)运行
9、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房屋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六)应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七)其他有关费用。第十八条对供水范围大、人口多且集中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运行管护单位也可以通过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参照乡镇供水企业自来水价格确定水价:(一)实行自流引水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为2.00元,办公及工业商业用水价格每吨为3.00元,建筑业用水价格每吨为3.2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吨为3.50元。(二)实行电力抽水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2.20元,办公及工业商业用水价格每吨为3.20元,建筑业用水价格每吨为3.8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吨为4.00元。第十九条运行管护单位确定
10、的水价可以结合供水工程实际确定基本水价,积极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贫困县脱贫及政策过渡期以后,供水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及市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运行管护单位应当按期收缴水费,水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水质处理材料费、动力费、日常维修和工程大修费用,有条件的可以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运行管护单位应当按期公示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监督。第二十二条运行管护单位收取的水费应当存入村级资金帐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专帐专人台账管理,水费的使用由运行管护单位确定的具体支付程序进行支出,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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