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农村公共供水运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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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村公共供水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建立规范长效的农村公共供水运营管理体系,保证农村饮用水质量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县统筹、镇主体、村负责”,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体系;(二)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第二章
2、供水管理第三条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供水的经营实力;(二)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三)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四)供水管网按规定设置测压点;(五)供水水压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压力;(六)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满足供水区域内全天候足额供水的保障能力;(八)供水水价符合县发改部门规定的定价标准;(九)由县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标准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十)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维修维护能力、水质监测能力;(十一)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第四条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
3、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第五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拆除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或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改建、恢复供水工程的费用,并对由此给供、用水者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第六条供水单位负责水源地至村头总水表(含总水表)之间供水设施(下称村总表以上部分)的运营管理、水质检测、维护抢修工作,承担相应部分的水损、水资源税等运营管理、维护抢修费用;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村头总水表至用水户(下称村总表以下部分)的运营管理、维护抢修、向用水户收缴水费工作,承担相应部分的水损、运营管理、维护抢修费用。第七
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拨打维修或监督电话告知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第八条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第九条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供水。第十条村外管网的日常巡线和维护由供水单位承担,村内管网的日常巡线和维护由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承担。对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依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偿。供水设施需维修、抢修的,按照“先抢修、后补偿”的原则,由相应维护责任主
5、体负责及时维修、抢修,保证供水。发生的迁占补偿和施工费用由造成损坏的责任方承担,镇街及相应主管部门督促执行,镇村负责维修、抢修的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方负责治理恢复。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第十三条供水时间、水压、质量标准:(一)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
6、户提供全天候供水;(二)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供水水压应达到工程设计标准,用水单位或个人如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由该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供水单位组织实施,费用由该用水单位或个人承担;(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四条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农村供水管道和其他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供水单位设置警示标志:(一)农村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两侧5米以内和地下电缆两侧1.5米以内的区域;(二)村内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米以内的区域;(三)村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4米以内的区域;(四)农村水厂、供水加压泵站、闸阀、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10米以
7、内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划定为农村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其他区域。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十五条各镇街应明确供水管理机构,选定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供水单位与镇街、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根据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管理辖区内用水村庄的供水管道及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和接受委托运营。第十六条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退出运营后,镇街另行选定。第十七条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收缴水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或截留。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严禁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
8、私接管道。确需改动的,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用水户确需移动、更新水表或另接水管的,应征得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镇街、供水单位三方一致同意,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更换的管件按成本价收取,由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实施;(二)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变化,由管理责任方进入现场抢修并通知相关用水村庄,由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承担相关费用;(三)村内新增生活用水,应当向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镇街、供水单位批准,由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四)需新增非生活用水的,在水源条件允许、确保供水安全、符合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的前提下,由供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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