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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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自然资源建设,根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括:(一)执法主体。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二)执法人员。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三)执法依据。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
3、、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四)执法权限。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五)执法程序。公示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七)救济途径。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八)监督举报。公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自然
4、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七条在政务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等。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第九条有下
5、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第十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局各承办机构应当探索建
6、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第十二条局各承办机构应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分别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办机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
7、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十四条局各承办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第十五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省、市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承办机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
8、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三节公示机制第十七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局各承办机构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信息公开公示程序,在局门户网站等相关载体及时发布和更新。第十八条承办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
9、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
10、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第二章启动程序第五条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线索,应当根
11、据有关规定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第六条对违法线索需要进行核查的,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核查结束后应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建议。第七条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第八条核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呈批表。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九条调查取证时,应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第十条对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应予以保存。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按照需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价格认证报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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