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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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渡槽、隧道
2、、管廊、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生态景观、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通畅。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XX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审查权限,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五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河道审查权限及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批准。(一
3、)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详见附表1)1 .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洵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西码头闸至冀津界)、新盖房分洪道以及白洋淀(不含周边分洪区)内的建设项目;2 .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和水库:清漳河匡门口至合漳、浊漳河侯壁至合漳、漳河、卫河、卫运河、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库区内的建设项目;3 .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等蓄滞洪区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4 .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的建设项目。(二)省水利厅审查批
4、准的建设项目(详见附表2)1 .潴龙河、南拒马河、白沟河、泾阳新河、澄东排河、北澧(新)河、子牙河、子牙新河、南运河、南排河、北排河、清凉江等河道省境内河段,以及滦河大黑汀水库以下、海沱河岗南水库(含)以下、渣阳河艾辛庄枢纽以下、青龙河桃林口水库(含)以下河段内的建设项目;2 .省直属工程(岗南、黄壁庄、桃林口水库库区内,省河务中心直接管理的水闸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 .大名泛区、大陆泽、宁晋泊、献县泛区、兰沟洼等蓄滞洪区,以及白洋淀周边分洪区(不含雄安新区)内各类非防洪建设项目;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等蓄滞洪区内的小型非防洪建设项目;4 .市(含雄安新区、定州
5、、辛集市,下同)界河流边界河段,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的建设项目;5 .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域内河道的建设项目。6 .上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所涉及其他河道原则上一并由省水利厅审查批准。(三)各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批准权限详见附表3。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市级审查权限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县级负责审查批准。第六条为弥补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安全、防洪排涝、防洪工程规划实施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实施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并承担相关费用。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照水利工程等级,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质量
6、监督手续。第七条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需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二章项目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省水利厅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通过XX省政务服务大厅或XX政务服务网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立项文件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撑文件等);(三)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说明及第三方的意见作为评价报告附件)。第九条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
7、性书面告知。第十条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应按照XX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编制。采用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应能全面反映影响范围内的水位、流势、流速和淹没范围的变化。位于重要河段或河势变化剧烈河段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或河工模型试验分析。第十一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与受理从其规定;市县审查批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与受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三章项目审查与批准第十二条省水利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补正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现场勘验,建设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防洪评价报告等特别程序时间)完成审查。审查结束后,2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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