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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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义婶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研究一、问题提出:对两个现实案例的思考案例一:2021年1月19日,一段老人外出被身穿红马甲的人绑在树干上辱骂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据悉,1月6日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全域调整为高风险地区,所有村庄社区均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1月18日9时许,曹某要进入南营镇水范寨村买烟,遭到卡口执勤人员制止,曹某不听劝阻,执意要进入村内。执勤人员在该村负责人的指使下,将曹某绑在树干上辱骂。(1)案例二:2014年12月24日,湖南株洲某医院,因为一名患者在就诊期间死亡,家属与院方之间产生矛盾。保安队长刘强在值班室召集10余名保安,带上警棍赶往安全办维持秩序。随后,双方发生口角,
2、刘强和其他四名保安一起上前,采取警棍扑打、拳打脚踢等方式,对死者家属一方四人实施殴打,致使四人头部、面部、手臂等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2)诱发侵权行为的动因是什么?无论是社区防疫工作者还是医院安保队员基于自身的职责而实施预防、控制,甚至是伤害行为是为确保组织或者是单位内部的安全与秩序。在应然层面设计合乎法治要求的制度指导行为是最理性的选择。但是从实然角度来看,法律的滞后性要求基于集体安全这个更大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个人的某些权益甚至具有正当性。因此,社会治安力量面对制度规范的缺失等情况下如何处理处理安全与秩序、个人权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分析。二、核心概念界定(一)社会治安力量概念
3、治安一是指治安秩序,即给予人的活动形成的、由一定规则所调整的具有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内容的社会客观状态;二是指维护治安秩序的社会活动即治安工作。(3)当前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将治安参与者进行定义和分类得出的结果亦有多种:包括“社会治安主体”,(4)“非政府正式或非正式治安组织”,“民间组织资源”,6)“治安防范力量”。7)国外也有类似的表述,如英格兰、威尔士“市政警察”、“社区看守组织”、“警察社区支援员”,荷兰“监督警察”、“城市卫士”、“城镇守望者”(8)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居民群众和个人力量,从充分发掘社畲治安资源角度出发,将以非组织形式出现的居民群众和个人纳入考量的范围将有利于充分
4、发掘社会资源的治理势能。因此将社会治安力量定义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国家专业治安力量以外参与治安治理的各类正式和非正式团体、组织和个人。(二)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含有违法、错误、失误的含义,王利明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得出职务侵权是国家工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身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务责任期间而产生的一种行为。职务侵权一词最初的设定属于公法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范畴,社会治安力量参与国家公权性质的治安维护活动之中形成的模糊
5、的第三场域为公私权模糊形成提供了条件,这是由第三场域中行为的明确的公法或者私法的不完备导致的。将职务侵权用于社会力量能够为治安实践中因维护秩序而频繁出现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分析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因此将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定义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国家专业治安力量以外参与治安治理的各类正式和非正式团体、组织和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三、社会治安力量职务侵权行为发生逻辑社会治安力量发生侵权行为有其自有的逻辑,这种逻辑框架深刻地影响着组织与个人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行为方式,从制度规定到主体特征以及行为发生发展的过程性探寻这种内在逻辑对于理解和研究社会治安力量
6、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大致将整个过程分为四个部分如下图:(-)法律规范中职务内容矛盾且缺乏可操作性从国家整各级的文件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但是从法律法规到政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甚至是行业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来看,规定的职务内容存在相互矛盾。同时,大部分制度规范性文件仅是停留在指导性层面,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付诸实践的多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甚至是部门领导的工作批,社会治安力量甚至可能根据自身的生活经验
7、和个人价值判断实施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二)主体处置问题受资源的制约明确职务内容和稳定有效法律规定是社会治安力量处理矛盾纠纷的前提条件,但充分有效的资源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中不可或缺。首先,在治安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短时间内社会治安力量所掌握信息资源可能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境下维护现场秩序出现非正常冲突的可能性会数倍增加。其次,维护秩序的现场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混乱和局部冲突,应对现场情况所需的人员数量和装备出现短缺。届时对于人员执行政策规定的效果和解决问题的质量的需求就会增加,然而社会治安力量所拥有的资源在较短的时间内并没有相应的补给,出现相当于降低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种效能,导致不能充分
8、应对随着时间增加而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最后,缺乏行之有效的政策指导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许多相关文件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在治安实践之中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和地方区域的差异性难以适用,面对突如其来的状况难免会出现手足无措的尴尬局面。(三)社会治安力量素质能力参差不齐社会力量的自身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治安治理的效能和效果。当前参与治安维护的社会力量具有非正式性和较大的流动性。一方面,将社区联防队员、治保会成员、保安服务公司、义务消防组织、志愿性治安组织以及居民群众个体纳入到维护治安的社会力量之中。他们均是非政府直接指挥控制的实体力量,因此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过程中,仅仅是作为辅助政府和专职
9、部门的形式存在,社会治安力量由于主体非正式特性一般仅能够宣传、报告、巡逻、监视等低级别警务行为。另一方面,可能是基于志愿者自身无偿性工作的特点、或者是联防队员物质方面待遇方面保障不足等问题,社会治安力量在一定时间内显示出较大的流动性。在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处置复杂的治安问题不能够仅仅依靠传统的经验性方式如道德约束、舆论谴责等方式,在缺乏处理问题必备的技能情况下,面对突发的社会治安事件自身又难以厘清自身的职责边界和权力行使的界限,导致频繁出现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四)人们在困境中对秩序的心理需求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者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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