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组研讨发言】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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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组研讨发言】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指出,我国具有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我们推动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经成为继土地、劳动、资本等之后的又一重要生产要素,它已经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与此同时,对数据的生产、加工和利用也成为一个规模巨大的产业。根据工信部的数据,“十三五”时期我国数据产业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2021年的产业规模已突破了L3万亿元。市场
2、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要让数据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利用,就必须建设高效运作的数据要素市场。更好地培育数据市场,进一步提升数据要素的利用效率,必须加快相关的制度建设,解决好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领域的规则问题。一、调整思路,加快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产权的概念来自经济理论,它指的是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对于市场运行而言,明晰的产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产权是多种权利的组合,它不仅包含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等物权,还包括人格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因此,界定产权的过程,其实就是要对与物相关的各种
3、权利进行确权。对传统的生产要素而言,与物相关的权利大多是附着在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因而界定产权很大程度上就是界定所有权。然而,相比于传统的生产要素,数据具有很多特殊的性质。非排他性,任何主体对数据的使用都不会影响其他主体的使用。可复制性,人们可以以非常低的成本对其进行复制。可再生性,使用并不会让数据减少,反而会生产出更多的数据。这些性质决定了如果用传统的所有权的思路来界定数据产权会需要非常高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设就需要从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以满足数据流通使用需要为出发点,分别确定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协调好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个人、企业、政府的关系。具体来
4、说,以下四方面的工作是值得重视的。一是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尤其是与人格权相关的权利。数据处理者持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数据,需获得数据来源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确保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转移由其促成所产生数据的权利。二是明确数据处理者可以对其依法持有的数据进行使用,其权利不受到他人的干预和侵犯。三是确保参与数据资源生产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收益权。对于数据处理者的劳动要予以肯定,允许他们从中获取合法收益,同时也要兼顾数据来源者的经济利益。四是对于公共数据、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出台分级分类的管理标准。推动公共数据和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公开化,促进数据市场的供给。二、完善规则,提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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