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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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
2、信的原则。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
3、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项目业主对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自行招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4、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项目业主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的资金、质量、安全、环保等负责。第八条区财政局按每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行政审批、环保、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作为,配合做好相关要件的编制、负责审批有关工作,确保县乡道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九条农村公路由国有公司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建设的,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要做好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第十条农村公路按照“因地制宜、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建设原则进行升级改变。路面提倡采用沥青硅。第十
5、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十四五”交通规划,县、乡道按照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的,路基宽度原则达到7.5米,特殊困难地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计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行车安全。穿越场镇地段要结合城镇规划同步设计,有效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得低于5米,同时要疏通水系。第十二条村道原则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按因地制宜原则进行建设,路面宽度原则应达到4.5米,特殊困难地段原则不低于3.5米,每隔200300米建一处错车道。所有村道水泥於路面厚度不得低于18厘米、混凝土抗折强度不得低于4.OMpa,单车道弯道加宽值尽量按规范加宽,错车道需采用与路面相同的材料同时铺筑。村道应加强安保设施的完
6、善,因地制宜的设置波形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安全设施,所有安防设施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三条区内重点交通项目及县、乡道根据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后组织招投标工作,组织施工及交竣工验收。村道根据下达的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业主按程序落实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报区交通局审核批复后,由业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组织施工,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区交通质量服务中心、监理、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交工验收。第十四条凡列入“十四五”交通规划的县乡公
7、路项目,项目业主可根据情况分类、分批次(改建、新建)打捆编制可研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对公路改建项目不涉及新占土地的取消选址意见书,项目业主可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发改部门审批,编制环评报告报环保部门审批;县、乡道及桥梁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完成可研报告审查后,项目业主可同步开展勘察设计等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前完成规划许可、环评、用地预审、节能评价、水土保持等所有前置要件的审批或核准。所有前置要件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相应职能部门应主动负责做好沟通对接工作。审批部门在受理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要开展信息公开公示的,应在公开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8、。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以确保设计质量,村道要明确建设要求,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的变更,超出项目投资,禁止产生债务。农村公路设计要符合农村公路绿化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经济适用、功能高效、景观协调、易于管理”的原则。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乐交便2019)26
9、9号)及区上的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村道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和区级相关部门共同现场确认。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及重要农村公路项目需在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乡、村道建设需在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办理施工许可前需完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区交通质量服务中心办理。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市安排的车购税补助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主要是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和人工费)的支付,严禁从中列支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审查、管理、接待、监督、征地拆迁等其他费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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