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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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入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2、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乘梯。第六条鼓励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责任保险。第二章电梯的生产与销售
3、第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第八条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电梯的数量、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
4、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第十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二条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第三章电梯的使用与维护保养第十
5、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电梯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其中,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二)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上述-(二)项的规定确定。第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
6、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三十日内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第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四)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
7、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者应当向新使用管理者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十六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第十七条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决。第十八条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电梯的住宅小区,其电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二)订立前
8、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三)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四)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物业服务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说明原因;(五)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利用电梯设置商业广告的收入,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可以约定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六)电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
9、使用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的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第二十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第二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对象等信息报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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