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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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遵循“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现代化治理体系,为杭州市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坚强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惩罚性赔偿,是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
2、解、民事诉讼等途径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二、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各部门)在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活动中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杭州和基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调解、民事诉讼等活动中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本办法。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药品生产经营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三)食品、药品经营者违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的;(四)其他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符合以下情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二)符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药监综药注函(2022)87号)规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三)其他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五、以下市场主体未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应予支持:(一)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
4、一条规定的;(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六、为营造放心消费市场环境,各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先付赔偿制度,鼓励、引导商场、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统称市场开办者)向消费者做出明确承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市场开办者场内(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时,可以请求市场开办者先行赔偿,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惩罚性赔偿。各部门、组织在进行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过程中,应当督促市场开办者在其承诺范围内容兑现承诺内容。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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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强化 落实 食品药品 领域 惩罚性 赔偿 制度 实施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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