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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强化管理,明确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XX省有关招标采购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服装和药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指勘
2、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四条经过学校及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已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方可进行招标采购。新建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同时还应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第五条招标采购包括政府招标采购和校内招标采购。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六条学校招标采购遵循统领导、分工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学校招标采购实行回避制度,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二)审定
3、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否决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中标结果。(五)审定1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六)裁决学校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依法依规及本办法组织招标采购的执行情况。(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招标采购工作。第九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主任由招标办负责人兼任。第十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工作,由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工作监督三方面组成。招标办负责组织管理,使用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项
4、目实施,审计处和财务处负责工作监督。第十二条招标办为学校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和XX省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定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及制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程。(二)组织召开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落实有关会议的决议、决定。(三)负责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四)负责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五)会同审计处、财务处对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二次价格论证。(六)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及代理活动的管理。(七)负责在学校招标采购网站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八)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
5、、质疑,配合学校法制办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涉及的法律纠纷等事宜,对招标采购工作中技术指标有质疑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九)对由项目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的小额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监督与指导。(十)对投入使用的大型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十一)负责招标采购资料的立卷归档。第十三条工程类项目职能部门应按本办法配合招标办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完成项目招标采购前的论证、立项、设计、图审、造价、财审等相关工作。(2) 负责向招标办提出招标采购申请,提供采购需求,认定招标文件。(3) 参与开、评标过程。(4) 完成项目合同的草拟、签订及履行工作。(5) 负责项目的进场协调、现场施工管理、组
6、织项目验收和办理报账手续。(6) 负责5万元以下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7) 负责做好过程记录和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第十四条货物类职能部门应按本办法配合招标办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校管经费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二)负责完成校管经费项目立项。(三)参与校管经费项目开、评标过程。(四)完成项目合同的草拟、签订及履行工作。第十五条货物和服务类使用单位应按本办法配合招标办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项目的价格预算、外来科研经费的立项审批工作。(二)按照立项计划提出招标采购申请。(三)根据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及资质要求。(四)对单一来源的政
7、府采购项目,办理专家论证、申请报告函和公示文件。(五)负责进口设备的专家论证,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办理进口设备的采购申请及相应批复。(六)认定招标文件,参与开、评标过程,完成采购合同的草拟、签订工作及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合同履行工作。(七)按照招投标文件与合同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负责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工作。(八)负责办理货物入库手续和报账。第十六条审计处参与二次价格论证、重大项目的评标过程及工程类项目的决算工作。第十七条财务处应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二次价格论证。第三章招标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第十八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
8、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办法。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招标办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批复实施采购,上级主管单位未批复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的,由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第十九条政府招标采购适用以下项目:(一)XX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所列示的招标采购项目。(二)及省政府部门要求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的其它项目。第二十条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及组织实施校内招标采购项目是指XX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的和及省政府部门未作要求进行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实
9、施。5万元以下的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由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属于政府定点采购项目,供货单位或服务单位的选择,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在政府已确定的定点单位内自行选择,10万元以上项目校二次价格论证小组参与选择。第二十二条在本财政年度内,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本应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进行采购。第四章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招标采购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单位应将学校的立项批复、项目预算清单、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及资质要求等相关材料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补充,通过校园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填写申请并提交
10、给招标办。新建工程项目职能部门还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材料。(二)招标办接受职能部门材料后,对单项5万元、批量1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二次价格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工程类项目50万元以下预算按照造价公司造价确定,5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以省财政厅财审结果为准。第二十四条对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二次价格论证小组监督,年度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现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项目。对特殊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商定。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办根据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及资质要求,会同招标代理机构草
11、拟招标采购文件,与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审定招标采购文件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涉及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审核需进行专家论证。(二)校内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办根据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及资质要求,草拟招标采购文件,与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审定招标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校内招标采购项目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售后服务、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七条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应在政府指定相应媒体发布,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应在校园网或政府相应媒体发布。第二十
12、八条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活动,评标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评标工作均需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第二十九条校内招标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在校内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简单项目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复杂项目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产生的评标专家中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三十条根据评标小组评定结果,排序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学校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公示期内如遇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认可后撤销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候选人依序顺延或重
13、新组织招标采购。第三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招标采购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草拟合同文本,草拟合同应将中标人的相关承诺细化为合同条款。草拟合同文本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交法制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形成正式合同文本。该正式合同经学校和中标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盖章的正式合同应将复印件交招标办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校内采购的按校内相关规定办理),可以与合同相对人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沆工程项目调整10%以上、30%以下
14、应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调整30%以上的必须重新申请招标采购。补充合同的签订履行应按本办法关于合同签订履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职能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我校相关制度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合同款。第三十四条招标办应对招标信息、过程及结果等资料做好记录,归类存档,并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招标办对招标采购文件、开评标时间、地点采取周报表方式向审计处报备。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校内招标采购项目以周报表方式报招标办备案,并接受招标办抽查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凡新建工程项目和政府
15、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完成验收后6个月内,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效能进行综合评价。第三十八条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招标采购工作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照纪政纪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学校利益的。(二)招标采购活动中拒绝监督、明招暗送或泄露招标采购秘密的。(三)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采购活动致使招标采购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旅游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和有价证券的。(五)利用招标采购活动牟取私利或与投标人串通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报多的。其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六)将招标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七)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八)玩忽职守、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中有“以上”字样的则含本数字,有“以下”字样的则不含本数字。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十二条学校原制定的招标采购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政府相关文件或规定有冲突的,以政府相关文件和规定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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