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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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连南县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含各镇镇中心区规划范围。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
2、,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实行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管理。每年12月份前由县土地开发储备机构结合次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来拟制房屋征收计划,并依照法定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实施。经县人民政府明确资金来源为财政统筹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审核和监督;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的房屋征收项目,由相应的资金筹集和划拨单位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审核和监督。第六条镇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授权作为项目征地征收的主体单位,负责
3、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1.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办理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3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点项目立项、概算审核,拟定重点项目计划并落实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4 .县土地开发储备机构负责:按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县规划区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工作;对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对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所报征收费用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县城市规划区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的收回、收购或置换工作。5 .县代建机构负责:办理县人民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点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及时向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解决非经营性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通信(含军用和国防光缆)、供电、燃气、自来水等管线安迁工作。6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征收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查处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7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8 .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接管完成征收补偿的房
5、产及物品。第八条民政、农业、卫生计生、公安、人事和社会保障、工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做好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第九条镇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单位或征收单位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与相关被征收房屋业主或大型场所业主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准确兑付补偿款项,按合同约定清场交地给委托方,负责处理征收安置涉及的所有民事纠纷。第十条因土地及房屋征收迁入的村(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
6、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经评估的被征收房屋、大型场所迁移补偿数额有异议的,被征收入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一条评估机构须取得有审批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评估机构由征收单位通过清远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经公开选取程序确定。若项目标的达到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范围的,则按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一节征收程序第十二条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7、。(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征收范围确定,且征收项目依照相关法律要求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查意见并已纳入该年度土
8、地收储及房屋征收计划。(二)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三)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四)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第十四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单位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征收单位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征收单位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含:征收目的、范围、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补偿安置政策;征收补偿预评估基准价格(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日期);详细的安置方案(
9、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户型面积、结算办法和价格、交付时间等);补助奖励办法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以及拆除施工计划;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Ho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征收单位提交。第十六条征收单位对公众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后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
10、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收单位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按规定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上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及通过征收现场张贴、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等多种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征收的地点和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单位名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征收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
11、与补偿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实施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征收单位通过公证调查方式保存证据。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予补偿。征收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
12、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范围、面积。第二节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第二十三条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县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四条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二十五条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
13、和房屋登记簿所记载的面积为依据,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结构、装修等情况以及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标准的回迁房屋成本、价值,制定产权调换方案。第二十六条搬迁费、提前签约奖励费和水电总表、管道燃气、宽带网、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安迁补偿费,以及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参照下列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征收补偿和奖励方案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搬迁费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类补偿标准、奖励费标准第1项。(二)提前签约奖励费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类补偿标准、奖励费标准第2项。(三)水电总表、管道燃气、宽带网、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安迁的补偿费,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类补偿标准、奖励费标准第3项
14、。(四)临时安置费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类补偿标准、奖励费标准第4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征收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征收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单位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但经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同意使用征收单位提供的小于被征收入房屋原使用面积的周转用房的,小于原房屋使用面积部分的临时安置费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类补偿标准、奖励费标准第四项,制定具体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五)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经营者必须提供齐备的生产经营所需合法证照和完善的财务账本、报表资料,以及向税务部门缴纳
15、税费的凭证,并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停产停业过渡期内参照本办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类补偿标准、奖励费标准第5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二十七条产权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小于或等于征收面积,且与原房屋产权证性质相符的,其办证费用由征收单位负责;补偿面积超出征收面积的部分,办证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收取,有关契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第二十八条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装修标准:(一)外墙按设计统一装修。征收单位负责水、电、燃气及有线电视报装及室外安装,室内用电安装至入户门口。(二)房内
16、的墙体及天花为水泥灰沙批荡,地面为水泥沙地扫平层。(三)安装入户大门。(四)给水安装到室内。第二十九条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第三十条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单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17、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在实施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征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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