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法律意见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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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一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地址)电话:传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一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致:公司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
2、下简称“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事宜得到发行人如下声明和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2
3、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 .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
4、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认可或保证;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募集说明书中自行或按有关规定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
5、资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发行人现持有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O根据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一年_月一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截至一年月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类型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二)发行人为非金融机构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领域为,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被金融监管部门
6、认定为金融类企业。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且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1、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一年一月日,发行人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合计2、发行人历史沿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主要历史沿革情
7、况如下:一年_月_日,公司在一注册成立,并领取了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一亿元。一年一月日,公司注册资本由一亿元变更为一亿元,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自前述变更完成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重大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或备案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登记状态为存续,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予终止
8、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二、发行程序(一)发行人内部决议程序一年一月一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金额不超过一亿元,期限不超过一天,资金用途为偿还债券、归还借款、补充流动资金等。具体发行方案根据发行人实际资金需求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其董事会有权对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
9、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二)外部批准程序发行人已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在交易商协会办理了注册,并取得交易商协会于一年一月一日出具的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1_1号)。通知书载明: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一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有效期及额度内。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已经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且尚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额度和
10、有效期内,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已具备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为本期发行编制了公司年第_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信用增进、税项、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投资人保护条款、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发行的有关机构、备查文件及查询地址等。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规定编制,内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11、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在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要求公布的重大事项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信用评级报告信用泮级公司系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公式是一家于一年一月一日在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O侬遨公司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得力力彼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业务指引第六条、中介服务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具备为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法定资质。根据侬遨公司出具的公司一年度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评级展望为0本所律师认为,得加部级公司具备为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法定资质。根
12、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詹力力檄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三)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现持有一年月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有从事律师业务的合法资格。承办本项业务的律师均为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具备担任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律师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要求的必备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为本期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质,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四)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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