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海地区国家航空行为的研判与合法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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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南海地区国家航空行为的研判与合法性标准内容摘要:南海地区上空是中国管理和开发其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重要支撑体的一部分,中国对南海上空享有的权利包括维持中国大陆领土与其密不可分的群岛水域之间的主权联系,以及群岛自身发展所必需的既有的以及将来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其他国家的“航行及飞越自由”不能干扰到此种权利的实现。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航空器与航空行为的混淆使用,以及国家航空行为的概念研究缺失,使得国家航空行为以及国家航空行为国际运行的研判标准不明。本文通过对既有概念与定义的梳理,厘清了“航空器”与“航空行为”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国家航空器的目的属性与行为属性
2、,界定了国家航空行为的概念。本文最后还对判定国家航空国行为国际运行的合法性标准进行了整理。关键词:民用航空行为;国家航空行为;国际法;民用航空公约一、问题的提出目前,南海作为一个具有战略通道功能和能源基地功能的特殊区域,对于作为陆海复合型国家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1特别是目前对南海地区的“U形线”存在着不同认知,主要存在“历史性水域说”、“历史性权利说“海上疆域说”和“岛屿归属线说”等4种学说。根据“岛屿归属线说”,中国对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2这就意味着南海诸岛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国家航空器在南海地区的运行,特别是外国国家航空器的
3、运行将会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根据芝加哥公约第三条的规定,“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另一方面,我国与多国签订了双边航空协定,允许民用航空飞机进入我国领空。近期,某些国家频频以所谓的“航行自由”为借口,妄图将南海问题国际化,而“航行自由”与“飞越自由”主要是针对公海的,而U形线所表明的是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3中国对U形线内水域享有特殊权利,因此有必要对航空行为进行探讨。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学传统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可避免将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特别是对于航空活动而言。因此,与之相关的基础概念的探究就显得尤
4、为重要。首先,无论是我国的民用航空法,还是相关的国际公约,都混淆使用了“航空器”和“航空行为”这两个概念。例如在芝加哥公约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中,将国家航空器定义为“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4实际上,“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讨论的内涵是“航空行为”,但是却采用“航空器”进行概念化处理,使得“物”与“行为”发生了错位。因此在实践中,民用航空器执行国家任务,或者国家航空器执行民用任务时,非常容易发生研判错误。例如,美国联邦航空局认为任何击落无人机的行为都视同犯罪,5其依据的规范是美国法典第18部第32节。6这一做法显然混淆了“物”与“行为”。其次,虽然学术界与实务界较多
5、关注民用航空行为的研究,而对于何为国家航空行为,以及对于国家航空行为的研判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这就可能会出现概念边界不清的问题。作为与民用航空行为最邻近的概念,国家航空行为概念的厘清不仅会使得民用航空行为的范围更加明晰,而且对于航空活动的基础概念体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自有记录到目前所发生的疑似武装击落民用航空器的8起案例之中,大部分都是因为将民用航空行为误认为国家航空行为,究其本质乃是将民用航空行为与国家航空行为相混淆所造成的悲剧,一旦具备国家航空行为属性的航空器进入他国领空,则有可能触发自卫权,这也成为国家航空行为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原因。笔者将从分析航空器性质与航空活动性质入手,通过
6、讨论现有的侵略行为定义,来确定国家航空器的目的属性与行为属性,并籍此界定国家航空行为。二、基于海洋权益对南海上空法律地位的分析对于民用航空活动而言,确定空域的属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国际民航组织标准中把空域分为A、B、C、D、E、F、G等7类,7但是这种技术上的空域划分是以空域的基础属性为前提的。因此要确定南海上空的法律地位,就需要从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水域的地位出发。(一)南海U形线内区域的法律地位西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1996年中国政府还公布了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依据直线型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为中国领海。这进而引发了如何界定U形线内其他区域的地位的问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
7、简称“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建立了一套独特的群岛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非群岛国家是否可以使用群岛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实践,笔者认为,首先,中国对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其次,群岛制度不适用于南海特殊权利领域。非群岛国家的洋中群岛问题成为海洋法公约中的一个缺失。8中国的领土大部分为大陆,因此与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所定义的“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的一般群岛国家存在着本质区别。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作为一个以大陆为基础进行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国家,其陆地领土需求与其群岛领土存在紧密的联系,并且这种需求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也
8、方便进行行政管理,这些权利需求使得南海成为了一个“特殊权利领域”。因此,U形线内并未确定领海基线的区域乃是为了方便大陆领土与其密不可分的群岛水域之间的主权联系而需要享有特殊权利的领域。再次,南海特殊权利领域是保持中国南海岛屿健康发展的必需区域。作为以大陆为基础开展社会经济活动的国家,中国也需要有效地管理其群岛,这也与普通的以群岛为基础的国家不同。中国南海的岛屿较之大陆地区,仍处于初级开发的状态,需要与其大陆地区存在紧密的联系。如果把中国在南海的群岛看做是“婴儿”的话,南海U形线内的区域则是起到孕育作用的“摇篮因此,中国对于南海特殊领域内的权利不同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其应当包括为了
9、保证大陆领土与其密不可分的群岛水域之间的主权联系,以及群岛自身发展所必需的既有的以及将来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又次,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的区域所享有的权利为国际法法理与国家实践所认可。这些权利以充分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即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开发使用和长期有效管理这些岛屿,此外,这些权利也得到了战后国际法体系的认可,包括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和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这就说明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权利不同于其他以大陆为主体的国家对于其群岛的权利。最后,中国对于南海的权利并不排斥中国与相关国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实际上,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在上世纪60年代末南海
10、地区发现丰富的油气资源之前,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各国外交实践、权威地图和出版物均确认南海诸岛属于中国。而那之后,菲律宾等国陆续非法侵占和蚕食中国南沙岛礁多达40多个。对此,中国保持了极大的忍耐和克制,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不仅与菲律宾历任政府达成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双边协议,还与东盟各国共同发表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积极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以实际行动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二)南海上空的法律地位诚如前述,中国对于南海U形线内所拥有的权利包括为了保证大陆领土与其密不可分的群岛水域之间的主权联系,以及群岛自身发展所必需的既有的以及将来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之所
11、以言称“未来的一切权利”,是因为中国对于南海U形线内区域的权利并不是静止的,我们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些权利。过去对岛屿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主要通过船舶为载体进行,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将逐步增加航空器、网络通讯设备等载体。2016年1月6日,中国政府征用的2架民航客机先后从海口美兰机场起飞,经过近2小时的飞行分别于10时21分、10时46分平稳降落南沙永暑礁新建机场并于当日下午返回海口,试飞成功。同年7月13日8时30分、8时40分,中国政府征用的南方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两架民航客机先后从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起飞,经过近2个小时的飞行,分别于10时29分、10时28分在美济礁新建机场和渚碧礁新
12、建机场平稳着陆并于当日下午返回海口,试飞成功。这次试飞成功证明这两个新建机场具备了保障民航大型客机安全运行的能力,将为岛礁物资运输、人员往来、医疗救护提供便捷的交通方式,同时将为南海地区的跨洋飞行提供新的备降机场选择和更为经济灵活的航线选择。这也充分证明了中国已经采用新的载体来管理和开发南海诸岛。与南海海域权利一样,中国对于南海上空的权利也应当包括为保证大陆领土与其密不可分的群岛水域之间的主权联系,以及群岛自身发展所必需的既有的以及将来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三条规定,“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诺,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规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但是
13、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航行及飞越自由”并不能损害到中国所享有的前述一切权利。因此,中国对于南海上空的权利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是与国家主权原则密不可分的。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对于国家主权的保障。南海地区作为中国管理和开发其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重要支撑体,体现了主权联系的特征。另外,这种主权联系具有一惯性与连续性,即中国以此种方式管理和开发南海诸岛是为当代国际法所认可的惯常方式。所以,各国“在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不得影响到此种权利的实现。三、国家航空行为与民用航空行为的差别(一)国家航空行为的特征分析根据海洋法公约第38条、第53条、第58条、第87条的规定,船舶与
14、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都享有不同程度的航行自由与飞越自由。一般而言,沿海国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采取过境通行制,但在例外情况下,也有可能采取无害通过制度。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第4条规定,沿海国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对公海上空“飞行中的航空器”行使特定的刑事管辖权。就国际习惯而言,沿海国在公海上对海盗、贩奴、劫机等国际犯罪具有普遍管辖权。但是,笔者认为航空器在南海上空的运行,应当受到中国对南海上空所具有的为保证中国大陆领土与其密不可分的群岛水域之间的主权联系,以及群岛自身发展所必需的既有的以及将来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的限制,所以并不能
15、适用既有的制度。应当从发展国际法、利用国际法的角度,制定一套专门的制度进行调整。这就需要我们对进入南海上空的航空器进行分类识别,无论是芝加哥公约还是中国民用航空法都区分了“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但是并没有对“国家航空行为”与“民用航空行为“加以区分。航空行为作为一项速度快、跨越地域广的交通运输活动,非常容易牵连到主权问题,因此无论是民用航空行为还是国家航空行为,都需要对可能让对方误解为侵略行为的行为给予足够的关切,以避免发生误击事件。1.空气空间的地位争议空气空间的地位从1912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法学会年会中开始争论,分别出现了“空气空间自由论”与“空气空间主权论”两种不同意见。“
16、空气空间自由论”认为各国拥有在空气空间自由飞越的权利,9以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为代表。实际上这种飞越自由与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是相背离的,领空作为国家行使主权的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特别是从领空的自然属性上而言,其覆盖领土与领海,如果允许他国航空器自由飞越,将可能会给所在国带来不可估计的风险。“空气空间主权论”的代表国际公约为芝加哥公约,其第一条开宗明义认为“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2.国家航空行为的特殊性由于民用航空的属性,以及历史上所出现的误击民航飞机事件,逐渐引起国际社会对避免针对民用航空行为使用武力问题的关注。但是由于芝加哥公约出现的
17、时候尚未预见到此类事件的发生,因此人们经常引用的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在1983年“大韩航空007号班机空难事件”后,国际民航组织经调查后,于1984年3月6日通过决议,认为无论造成该机偏离其飞行计划航路的原因为何,武力的使用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但是并未具体指出是违反哪条国际法规范。随即在同年5月,增设芝加哥公约第三分条,要求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但是国家航空行为不同于民用航空行为,具体体现在下述方面:首先,主体方面,国家航空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民用航空行为的主体是人或
18、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言的“国家”概念是国家权力层面上的,其表现为非民事主体性。因此需要将国有航空公司的运营与国家运营区分,国有航空公司中的“国家”是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即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因此国有航空公司的运营属于民用航空行为。其次,属性方面,国家航空行为具有国家任务的属性,是一种国家管理权的体现,因此如果存在与其他国家主权冲突的状况,则将较民用航空活动复杂得多。主权这一概念意指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的集合。因此国家航空行为实际上体现的是主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是一种“权力”的体现,不能侵犯到其他平等主权国的主权。相反,民用航空行为则是平等主体间的民
19、事行为,是“权利”的体现。最后,既有规范方面,主要国际航空公约对于其是否适用于国家航空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致区分了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情况。相比较而言,国际规范中有关民用航空行为的规定较为细致,但却几乎没有针对国家航空行为的规定。以上的区别说明,尤其需要研究国家航空行为的国际运行。实际上,此类航空行为会引发权力与权力的冲突,或者说主权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判定侵略行为的问题。在目前全球严峻的反恐形势下,对于侵略的研判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更需要增加反恐的因素。(二)侵略行为定义的渊源1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
20、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该条所赋予国家在遭受武力攻击时进行自卫的权利来自于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主权表现为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利。此条中的“武力攻击”是核心概念,其是触发自卫权的条件。10但是对于“武力攻击”的构成条件,各国存在不同的主张。2 .卡罗琳规则1837年,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加拿大发生叛乱。支持此次叛乱的一部分人驻扎于尼亚加拉河靠近加拿大一侧的海军岛上,其中
21、大多是美国人,他们租借美国私人船舶“卡罗琳号”为叛乱分子运送武器与人员。12月29日,英国军队越界对停泊于美国境内斯洛塞港的“卡罗琳号”发动袭击,并推入尼亚加拉瀑布,造成一名美国人死亡。对此美国表示抗议,而英国则辩称是基于自卫与自保的需要。11此案形成了卡罗琳规则,即自卫“必须在危急迫切,不能选择手段,也无暇考虑的限度以内,方为合法。12但是由于判例法的传统,卡罗琳号案的事实对结论的解释产生了趋势化影响,使得这一案件中“预先自卫”的因素变得尤为突出。3 .芝加哥公约第九条与联合国安理会“禁飞区”芝加哥公约第九条规定,禁区一、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
22、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但对该领土所属国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和其他缔约国从事同样飞行的航空器,在这一点上不得有所区别。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一缔约国领土内此种禁区的说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尽速通知其他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三、缔约各国可以依照其制定的规章,令进入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地区的任何航空器尽速在其领土内一指定的机场降落。1967年,西班牙援引芝
23、加哥公约第九条规定,在阿尔赫西拉斯海峡周边地区设立禁区,禁止所有航班飞行。英国提出反对,将此问题提交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但是由于问题被政治化,该项争议被无限期搁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芝加哥公约并不适用于国家航空行为,如果援引芝加哥公约第九条,在效力上并不及于国家航空行为。联合国安理会出于对人道主义干预的要求,对一个国家领土上空的空间进行限制,例如2011年在利比亚上空设立的禁飞区。其效力影响到国家航空行为。(三)“武力攻击”条件的辨析无论是卡罗琳规则还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都将武力攻击作为行使自卫权的触发条件,但是究竟何为“武力攻击”,却是语焉不详。1 .限制解释论传统意义的限制解释论认为,联
24、合国宪章第51条中“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的规定应该严格进行解释。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主权国家进行自卫的权利,即只有在遭受武力攻击的时候,才可以进行自卫。这一时间点并不延伸到武力攻击之前的准备阶段。13进而有学者明确认为,武力攻击必须是实际发生且处于继续状态。14此外,还出现了限制解释论的修正见解。有学者认为如果相邻国家中的一方发射火箭足以威胁到邻国的安全,那么即可以触发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自卫权。15还有学者认为,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满足攻击发动的“不可逆性162 .扩大解释论限制解释论与以陆战为主的时代密不可分,然而随着军事科技的发展,军用飞机、巡航导弹等速度高、杀伤力巨大的武器逐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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