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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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根据XX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第三条教代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组织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
2、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服务。第五条教代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六条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各项任务,开展教职工代表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依法行使下述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一)定期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方案、教职
3、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重要决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教代会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聘任的原则和方案、学校管理考核奖惩方案、教职工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和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学校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审查监督教代会提案的办理和评价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重要奖项评选情
4、况等。(四)监督和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并提出嘉奖、晋升、处分、免职等建议。(五)选举产生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等,以及由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学校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组织和人员。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八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具备良好思想道德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并经选举当选为教代会代表。属于校外单位办理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应参加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的职代会或教代会。在本校工作期间,可推选为教代会列席代表
5、。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学校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又要有学校各方面的代表。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与学校女教职工人数相适应。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向教代会提出提案和议案,按照规定程序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教代会工作和各项议程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三)对学校发展建设、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按照程序对学校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五)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
6、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代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直接影响教学的代表履职活动,由各方协调解决。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一)认真学习、努力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二)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三)广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四)向选举部门的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活动情况、进行代表述职,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人师表,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本职
7、工作。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部门可以提出撤免建议,必要时原选举部门还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撤换或补选本部门教职工代表。撤免、撤换或补选均应当经原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并应事先报同级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退休、调离本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因违法受刑事处分,或因违纪受严重处罚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安排学校有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一般不超过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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