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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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民管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第三章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申诉的范围第三条学校教职工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1.教职工认为学校及所在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
2、诉。相关权益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2 .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 .教职工认为校内其他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第四章教职工申诉的程序第四条提出申诉。申诉人必须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6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书面递交xx学校教职工申诉申请表(见附件),超过60天不予受理。申请表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含学校、部门及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基本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教职工申诉原则上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第五条申诉处理(1)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
3、请表后,应审查申诉人主体资格和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区别不同情况,在5日内做出处理: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对申请表未说清申诉事项的,指导申诉人按规定重新提交。(2)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组织工作组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对于重大、情况复杂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涉及个人隐私除外)。相关活动须作好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3)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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