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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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可靠、高效运行,为公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信息通信保障和服务,推进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的对象包括各级公安机关的各类网络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应用系统、安全保障和机房辅助设施等软硬件资源,以及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网上行为。第三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岗位管理人员,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采用集中统一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构建符合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理念和公安工作信息化发展需要的运行维护和服务保障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公安信
2、息通信部门是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安信息通信网的运行服务管理工作,并对下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其他警种的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第五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服务管理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支撑,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六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对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全警公用的各类软硬件资源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流程开展采购、注册、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第七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对公安信息通信网软硬件资源实行统一的注册管理制度,负责对各类软硬件资源的数量、状态、性能、配置进行完整记录,掌握资产状
3、况,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保障的能力。第八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对公安信息通信网IP地址、域名系统、邮件系统、通信号码、信道和频率等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分配使用。公安卫星通信专网空间转发器资源由公安部信息通信局统一管理。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是负责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承担建设、应用和维护的职责,应当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鲜活和合法有效,并按照报送周期、变动期限等有关要求做好共享信息的数据维护工作。第十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公安业务信息的集中存储和备份,但是由保密部门明确规定的涉密信息以及各警种、各部门在办理业务工作中产生的流程性信息除外。第三章运行维护与服务
4、保障第十一条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的运行维护平台,对网上各类软硬件资源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实现事件管理、问题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发布管理等工作的流程化、规范化,以及运行维护信息的网上共享。第十二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维护工作实行日巡检制度。利用运行维护平台对各类软硬件资源进行自动巡检并记载相关运行参数,人工巡检内容也应当在运行维护平台机台账中记载。第十三条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维护工作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各级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将与运行维护工作有关的各类信息在公安信息通信网上及时发布,主要包括运行状况日通告、运行管理月通报、运行质量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考核结果等。第十四条各级运行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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