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物业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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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托目的本信托作为业主对共有财产和共同利益进行持有、管理、维护和经营的一种手段,目标是通过选任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对共有物业的维护、维修、经营,降低物业使用风险并达到物业的保值、增值和延长使用寿命。本信托主要从事:(一)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共有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场所的养护、维修、管理、运行;(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保洁、绿化和秩序维护提供服务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从事进行上述服务;(三)为了更好地利用共有物业,本信托在法律及政策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利用共有物业进行确保全体业主不承担商业风险的有偿服务和经营(诸如共有建筑面积仅仅用于出租收取租金且要求承租方必须购买足够商业保
2、险等方式)。(四)在第十一条所称预算的范围内,对信托财产外的业主专有房产和业主房屋的使用人提供平等、平均、公平的服务。未列入预算但又有实际需求的,可以提供第十一条所称预算之外且单独核算的有偿服务,但服务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第二条本信托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本信托合同有关定义如下:(一)委托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的成都市(*)区(*)小区业主大会。成都市(*)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作为委托人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与委托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本合同,确认受托人执行本信托。其住址为:(二)受托人:是指经过本小区业主大会选任的执行本信托事务的物业服务
3、企业及其继任人。其名称为:四川忠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住址为:(三)受益人:本小区的全体业主及其继承人。(四)监察人:在本小区居住的全体居民及本小区所在社区党委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均为监察人。第三条信托财产(一)本信托名称:成都市(*)区(*)小区物业财产(含财产权)信托。(二)本信托的范围小区物业财产(含财产权)是指:业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拥有的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共有配套设备设施的共有权以及保证相关共有部位、共有配套设备设施安全、正常使用运行的权利;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管理规约规定请求业主归集的各类业主共有基金,如物业维护基金;业主享有的专项维修资金天然孳息以及共有部位、共有配
4、套设施的经营或者使用收益。包括以下内容:1 .本小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本小区内除业主专有房屋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建筑、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权益的管理;2 .利用上述财产进行经营及对所形成的财产进行管理;3 .出租上述财产及对所形成的资金收入进行管理;4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人防等其他专业经营单位的返还佣金等;5 .为维护上述财产权益,由委托人筹集,受托人代管,业主或当事人缴纳的本信托下物业维护基金;6 .上述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利息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7 .在管理上述财产过程中用物业维护基金购置的财产以及形成文件、账册等;8 .为实现本合同信托的
5、财产管理所制定的管理程序和制度体系;9 .历史上与开发建设本小区的企业或组织依法应该且交付的全部图纸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9.1 房屋及设施设备基础费料、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规划批准文件,竣工和接管验收档案资料(要有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单及土建、水暖、电气、人防、设备竣工图纸等)、共有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9.2 “六图二书”,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居住本小区的详细规划说明书和环境预评价书;9.3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9.4 截至本合同
6、签署时的全部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手册等技术资料和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分户管理记录,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表,居住本小区情况表,房屋安全普查表,历年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记录,大、中、小修和检查记录,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房屋租金缴纳记录,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存和使用记录,物业维护基金的收缴和使用记录,向委托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的记录等;9.5 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应有房屋产权情况清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情况、数量、分摊原则和分摊系数;9.6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三)本信托指向的财产现状(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五)1 .本小区位于:(见第二条第(一)款)2 .占地面积:
7、12132.18平方米,登记建筑面积:24056.68平方米:3 .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建筑物、构筑物、共用设施和设备等。第四条信托期限自本信托成立起至年。期满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终止,否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连续延续。本信托期限与受托人聘用期限并不一致,对受托人的委托聘用期限另见第五十五条的约定。第二章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第五条本信托的管理权以及财产权益(以下统称“本物业管理权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占有并经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为实际所有人,享有财产权利和收益。第六条受托人应为本信托所涉及的财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财产或他人财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持有和管理,应符合下
8、列规定。(一)银行账户据名人: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托人协助业主委员会开立委托人即业主大会的银行账户;2、在上述条件不具备时,可以先开立以受托人具名的、独立于自有财产或他人财产之外的银行账户;3、如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特别专项授权,也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的银行账户。但只要法律条件允许,应尽快将账户名称修改调整为委托人即业主大会具名的银行账户。(二)账户密码与印鉴:1、账户应为查询、取款双密码类型。查询密码向每个业主公开,取款密码委托受托人管理;2、账户印鉴委托受托人管理;3、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向银行提出变更请求。在发生此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受托人均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相关
9、信息。(三)委托人对该银行账户进行管理。1、当账户据名人为受托人时,相关账目应该复印一套纸质副本提交业主委员会存档。账册中的财务信息属于委托人所有,即委托人有权对其进行查阅、复制、审计等;2、当账户据名人为委托人或业主委员会时,相关账目、账册为受托人代为管理的委托人的财产;3、该账户的管理办法应该包含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涉及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4、受托人应使用基于互联网建立的“信托制”物业管理系统,作为线上收、支公开,透明平台。使得每个业主可以通过扫小区指定二维码,身份证后进入系统后查看本小区的各种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四)委托人、业主委员会、受托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合同或者其它任何理
10、由对本信托涉及的财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第七条物业管理权以及信托财产的经营限制(一)受托人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对于本小区共用部分、配套设施和设备的出租、用役收取的租金或费用(即坊间所称的“公共收益”),属于第三条所列信托财产范围,应纳入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称预算内管理和使用;(二)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财产的管理和经营范围有下列限制:1 .业主筹集的物业维护基金不能投资于任何项目,只能用于本合同第十一条中所称预算范围内的共用部位的维护、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本小区内的秩序维护、保洁等服务支出及相关的人力资源支出和服务酬金的支付;2 .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不能借贷给他人,受托人也不能以此为他人
11、提供担保;3 .不得将所有财产投资于或承诺投资于本小区外的经营性项目;4 .不得将所有财产投资或承诺投资于其他企业或项目上;5 .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所有财产,均不允许出售或转让。(三)受托人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不动产财产的使用项目变现或将财产转作其它用途;(四)一切管理、经营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的交易方式或惯例,尽可能采用向供应商市场招标或选择多家供应商投标的方式进行,除非受托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全体业主利益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1 .受托人应对秩序维护、保洁、电梯养护、绿化等市场化成熟的专业服务对外采购是否采取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服务供方在第八条
12、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中明示并执行;2 .招投标程序的设计、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的确认,应该预先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对招投标程序的设计、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的确认进行监督。第三章物业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第八条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计划的订定(一)由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需要,每年为本小区制订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和业主、住用户档案及竣工验收材料等;2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除本小区每个有独立产权权属证明的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外的所有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
13、墙体、建筑物地下部分、楼梯间、走廊通道或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书面决议的其他部位等;3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除本小区每个有独立产权权属证明的业主专用的设施、设备以外的所有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中下水管道、共用照明、非业主专有的供暖管线或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书面决议的其他设施设备等;4 .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除本小区每个有独立产权权属证明以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化粪池、泵房、围墙、停车装置或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书面决议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5 .本小区内的
14、绿化养护与管理;6 .本小区内及周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理、收集等;7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本小区巡查等;8 .维持本小区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等;9 .消防管理,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等;10 .电梯、水泵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11.依据有关规章规定,按照管理规约和本合同的授权,进行本小区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劝阻违反法律法规的的行为和违反管理规约等侵犯业主共同管理权或者共有权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政府机关举报或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12 .其他本小区所需要的管理服务事
15、项;13 .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方案和财产收益分配方案。(二)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第8项,将上述内容提交业主委员会批准。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质量控制体系(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外,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参照如下文件和政府政策完成:1 .管理规约以及其全部已经生效和即将生效的一切修正案;2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中规定的住宅物业三级服务标准。(二)如果有关标准和本小区的管理规约中的类似条款不一致的,以管理规约中的约定为准;(三)如上述政府政策之间有矛盾之处,以政府级别高的文件为准。相同级别的,以发布日期较晚(即离现时较近)的为准。如
16、有新的文件,以新的文件为准;(四)受托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上述服务标准制定书面的本小区的相应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1 .这些管理制度和办法不利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时,业主委员会和任何业主均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无论是否调整,受托人均应以公示的方式书面答复并抄送业主委员会;2 .受托人认为调整以后将不利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时,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调整这些管理制度和方法进行表决。业主大会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和受托人具有约束力,受托人应当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对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进行修改;3 .这些管理制度和办法涉嫌侵犯到某个、某些业主利益时,业
17、主可以通过向受托人、业主委员会投诉要求修改或撤销,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五)本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均应该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作出并保障每个业主对该体系任何信息的随时的知情权。第四章物业维护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十条物业维护基金的筹集与支付(一)物业维护基金的筹集:1 .物业维护基金由物业费(即俗称“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费”)和第七条第(一)款公共收益组成,按照第十一条所称预算进行筹集,其中物业费部分,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占物业的份额(即按照各个业主拥有建筑面积占全部规划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见附件四)分摊;2 .物业维护基金中的物业费部分,由受托人按照业主大会
18、决议直接向业主收取。业主与房屋使用人、租赁人有协议的,可以从其约定由其代交,但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每年12月31日24:00后缴纳之前物业费者,应缴纳滞纳金或违约金作为处罚,比例为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该资金应归入物业维护基金中管理和使用;3 .被处罚的业主可以请求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表明自己的欠费理由,由多数委员决定是否免除部分、全部滞纳金或违约金。(二)除业主大会经费以外的所有资金,均由受托人管理和使用。业主大会经费由受托人管理,业主委员会决定,受托人对外支付。业主大会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以转入下一年预算中非业主大会经费科目使用,除非业主委员会另有决议;(三)受托人处理非受托
19、事项的任何开支不得由物业维护基金支付;(四)所有支付均应尽可能采用能保留资金流动痕迹的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应尽可能杜绝纸币或转账支票的使用;在不得已使用非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资金时,受托人或其选任的项目经理应逐笔书面报告说明,并由受托人承担该笔资金如果违法、违规的一切责任。第十一条本小区物业维护基金资金年度预算的订定(一)由受托人结合第八条订定的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工作计划,根据第十条规定可能筹集到的资金,参考各项管理服务开支,以会计年度为周期,制定本小区物业维护基金资金年度预算案;以下费用可以由物业维护基金中支付: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奖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1.1 其中本项目
20、经理的薪酬应该分基本年薪薪酬和年终奖励薪酬两部分,其中年终奖励薪酬部分经业主委员会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0项的原则审核后,在每年的12月份结算;1.2 各岗位职工的奖金部分,由项目经理独立决定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可以不向业主公开即不受本合同相关公开条款的限制,但应向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秘书公开,且得到此信息的人士有义务保密,除非用于法律程序。此部分资金应以保证本对项目管理团队优秀职工进行奖励为原则进行使用。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支付的费用;3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4 .本小区的清洁卫生费用;5 .本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6 .本小区的秩序维护
21、费用;7 .社区文化活动费用;8 .直接用于从事本合同委托事项的办公费用;9 .为实现财产管理和经营而购置的固定财产及其折旧费;10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11 .法定的税费;12 .审计费用;13 .因本项目发生的诉讼和法律服务费用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应支付的费用;14 .业主大会经费和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给予管理职工的奖励资金;15 .受托人在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16 .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应当从物业维护基金中支付的其他费用。(二)预算的合理调整:1 .受托人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需调整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称预算且不改变本小区每个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时,由受托人或委托项目经理
22、提交书面调整方案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调整方案生效;2 .调整包括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内各科目之间金额的调整、确认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另有业主大会决议规定或要求的除外)或新增预算科目和金额等;3 .任何导致当年以权责发生制记账产生赤字的调整均无效且由受托人用自有资金承担后果;4 .若业主委员会未能在30天内对收到的调整方案作出同意、反对或修改的书面意见,则调整方案生效。(三)如确需增加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称预算中由全体业主或其约定的当事人按照其所占物业的份额分摊的金额(即增加本小区每个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后根据表决结
23、果实施。如经政府相关部门确认业主委员会已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托人也可以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组织业主进行表决。但表决结果应该由政府书面认可。(四)首次预算(见附件一)将与本合同一起交付业主大会表决。预算通过后,则与本合同的效力一起逐年自动延续。第十二条受托人为委托人垫资(一)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且认为有必要为委托人处理本合同项下事务垫资的,允许受托人垫资;(二)垫资活动必须有现金从受托人自有账户中,向本合同第五条的账户中发生移动,即能够证明实际发生的垫资行为。不得以债权、转付、应付账款等行为,代替垫资活动;(三)垫资总额,不得超过垫资发生年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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