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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艺文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中华艺文基金会项目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华艺文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项目是中华艺文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公益活动所实施的项目。包括资助型项目、合作型项目和自主型项目三种类型。资助型项目:由基金会提供资金或其他资源,支持其他公益组织或单位开展的项目。合作型项目:由基金会和其他公益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自主性项目:由基金会自主确定并实施的项目。第三条项目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统筹兼顾、真实完整”的原则,以体现专业性、时代前瞻性为
2、使命,为繁荣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项目立项、项目需求评估、项目捐赠协议签定、项目实施等重要环节的实施、变更、撤销等进行决策,同时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及总结报告。第五条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开展需求评估前的一项基本工作。基金会立项的途径主要有:(一)由基金会通过社会调查、征集的方式,收集项目资助申请,符合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按程序审查、择优进行选择后,逐级上报至理事会批准立项。(二)对社会上主动向基金会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考察、举证、筛选,逐级上报理事会批准立项。(三)对社会急需解决问题,并对社会公益事业有极大帮助的项目,可由理事
3、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直接提请理事会批准立项。项目立项后,由基金会指定项目负责人后,由项目负责人带头进行项目需求评估阶段。第六条制定项目建议书对初步判断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资助申请的项目资助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相关方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活动的时间安排、项目预算等。第七条项目审批基金会立项的公益项目如资助金额超过二十万元,要经过理事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执行阶段。如果金额等于或低于二十万元的且急需的,若召开理事会困难较大,可采取直接报告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同意后执行的方式。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活动的内容有变更,也依
4、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第八条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或捐赠协议书(一)项目审批通过后,由项目部根据审批意见或理事会决议,与拟资助项目的受资助方进行商讨,并起草项目合作协议书或捐赠协议书。(二)项目合作协议书或捐赠协议书经基金会和法务部门审查修改,资助项目的申请方审核同意后,由双方确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第十条拨付资助款项协议书签署生效之后,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拨付资助款项的时间、方式,经项目负责人呈报秘书长、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拨付申请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依据财务规定进行资助款项的拨付,财务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跟资助款接收主跟进反馈、收回资助款收款凭证,交给财务部门。第十一条项目跟踪管理项
5、目负责人要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的详细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抓紧实施。第十二条项目监测项目负责人在秘书长、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管理和指导下,根据项目资助建议书、项目合作协议书或捐赠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测,了解项目的执行效率,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三条项目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度,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呈报秘书长。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与资助建议书、协议等内容不一致的地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基金会领导反馈。第十四条项目结项按照资助建议书、项目合作协议书或捐赠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所有的项目活动,所有的项目拨款已经处理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项报告。项目结项报告包括对项目过程的陈述、项目的总体评价、项目经验教训的总结、项目财务状况的分析、项目图片展示等。财务部门视情况可请专业审计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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