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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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情形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
2、筑物和青苗,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征地补偿安置在合法的基础上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征地报批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审查审核,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下文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
3、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以项目为单位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随意拆借挪用。征收补偿费用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勘察、评估、造价咨询、房屋鉴定、法律服务、房屋拆除、场平清表打围、审计等相关工作,其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集体土地征收所需工作经费计入征地成本,按总成本费用的1-1.5%计取。主要用于土地征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社区)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
4、等公务费用支出。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拟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拟征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范围、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限制规定等内容告知被征收人,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执行下列限制规定:(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三)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四)不得新栽、移栽、抢栽除粮食蔬菜作物以外的苗木及其它附着物;(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上述限制规定的不予补偿。限制规定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报国务院批
5、准的拟征地项目限制规定执行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七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同时抄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住建、城管、林业、税务、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自预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抵押等;(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婚姻、出生、军人复退或转业未安置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的除外);(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五)种植、养殖许可(备案);(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许可(备案);(七)其他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暂停办理期限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6、起一般不超过一年,报国务院批准的拟征地项目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两年。暂停办理期限内,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八条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确定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征收部门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拟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及家庭情况,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同时应留存现状影像图件资料备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到现场确认的,由土地征收部门、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村组(社区)负责人现场确认。确认后的现
7、状调查结果应在拟征地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有异议的,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复核;对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书面告知异议人并签字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拒不确认复核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复核结果为准。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补偿安置标准编制征收费用概算并负责落实相应资金。县(区)人社部门依据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拟安置农业人口数量编制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社保资金足额预存至社保专户后,人社部
8、门出具缴款凭证。县(区)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拟征地涉及的林地审批手续。第十条土地征收部门应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规定开展拟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且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无法防范风险的,应暂缓或终止开展土地征收。第十一条土地征收部门依据土地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现状、地类、面积,征收主体和征收目的;(二)房屋、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9、(四)拟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具体安置途径;(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六)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七)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内容。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拟征地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二条土地征收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同步将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至少3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对解释不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书面申请听证。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按照自然
10、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异议意见、听证会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土地征收部门修改并重新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将听证笔录和采纳情况一并报送。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地范围内重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书面载明并将签收的听证告知书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由土地征收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
11、道办事处)进行现场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本办法第八条确认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第十四条土地征收部门应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征地补偿登记办理情况,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被征地农民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对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笫十五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12、,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征收时间等相关内容。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在限制规定执行期限内取得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并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依据补偿安置协议实施补偿;超过限制规定执行期限的,应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并据实补偿。第十七条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将征地补偿各项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同时
13、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第十八条征地补偿各项费用付清后,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交地通知书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交地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搬离并交付土地。被征收人逾期不交付土地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限期交地决定,责令其限期搬离并交付土地。被征收人收到限期交地决定仍拒不交付土地,也不对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被征收人交付土地后,土地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附着物予以拆除、清理和场地打围,按“净地”向用地单位移交土地。拆除、清理等工作应符合城市环境综合治
14、理相关要求,打围施工免缴相关城市建设管理规费。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除残值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予以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放弃,由土地征收部门予以处置。第二十条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被征收人应将相关产权资料原件移交土地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变更)手续。遗失或拒不移交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公告注销(变更)。土地征收部门要及时整理归集征地补偿档案、被征地农民安置档案、房屋征收安置档案、财务档案,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第三章土地补偿与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第二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依据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的土地地类和面积实施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15、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分配、使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以被征收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被征地农民,依据实际安置情况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个人。其管理使用情况由县(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从
16、经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预先存入社保专户的社保费用补足。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依据权属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第二十三条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管线、广播、通信等设备设施搬迁费用,由土地征收部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告知需迁改的具体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迁改实施工作,并将迁改明细(含规划和设计方案、评估、验收、财评、审计等)组卷存档抄送土地征收部门,由土地征收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支付迁改补偿相关费用。道路、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等项目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部分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移栽的风景园林树木、名贵花卉苗木由县(
17、区)住建、林业部门依据职能出具价格认定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市(县、区)住建、林业部门应根据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制定风景园林树木、名贵花卉苗木的移栽补偿标准,合理制定上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密植、套种树木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第二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原则上应集中迁移安置。有主坟按标准补偿后自行迁移,不再给予其他迁移费用;无主坟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迁移,相关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第二节征地安置第二十六条征地安置是指以失地农民为对象进行安置的行为,安置方式分为农业安置和社保安置两种。第二十七条安置对象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产生
18、。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二)因婚姻、出生、合法领养、政策性移民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三)因求学、服役、服刑等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四)按照XX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享有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认定时间截至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符合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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