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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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权利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项目,国家和省对征地补偿安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政府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主体,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总体工作,统筹、协
2、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建、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具体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建立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档案。第四条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住建、房产、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研究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问题。第二章征地的一般程序第五条征地的批准前程序:(一)征收土地预公告。需要征收土地的,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
3、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二)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到现场确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村民小组负责人等现场确认。(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
4、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时限、异议反馈渠道等。(五)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政府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七)申请征收土地。完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县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征地批准后实施:(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
6、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二)交付被征收的土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土地。第七条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涉及征地范围内的下列事项:(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分立户,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刑满释放等情况入户或者恢复户口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办理房屋过户。(六)办理土地流转。(七)变更土地用途、房屋用途。(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办理的事项。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
7、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一般应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的土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第十条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县政府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将被征地农民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乡(镇)人民政府按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支付补偿费用和进行安置。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8、挪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第十二条县政府应当组织审计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每年对当年度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审查。第四章征收房屋补偿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乡(镇)人民政府也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安置房等有关情况,对本区域范围内的符合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实行货币安置(购房券),由被征收人自行购房安置。乡(镇)人民政府应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房地点和面积、价款、交房时间、搬迁费、过渡方式、过渡
9、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十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下简称“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因依法继承等原因形成的一处以上住房的除外,房屋拆迁时补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五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一)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按批准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已登记发证的住宅,按证载面积予以补偿。(二)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未登记发证住宅货币补偿标准:1 .符合“一户一宅”且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W60平方米的,按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算
10、补偿面积,按标准补偿。2 .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外建设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 .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由被征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实施土地征收时执行的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同类房屋结构规定标准执行。第十六条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前,在合法拥有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拆迁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建设、购买房屋或依法继承房屋,已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经有关组织认定为可补偿的房屋,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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