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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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县政法各单位:根据省委政法委协调案件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横峰县委政法委员会2022年月日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规定(试行)为规范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等党内规章,结合县委政法委案件协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主要是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办案原则和方向,推动有关政法单位和地方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中全面落实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统筹网上线下工作,防范化
2、解法律风险、舆论风险和涉稳风险,确保案件依法平稳落地,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二条县委政法委协调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般不对案件的定性和实体处理等提出具体意见。有关政法单位对案件定性、实体处理存在争议,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对口请示上级政法单位。第二章协调范围第三条县委政法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列案件进行协调:(一)上级交办县委政法委协调的案件;(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对党和政府形象、执法司法公信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省政法单位之间,或省政法单位与省直有关单位、设区市委政法委之间,对落实重大敏感案件“
3、三同步”工作存在重大分歧,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解决并提请协调的案件;(四)其他需要县委政法委协调的案件。笫四条提请协调的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县委政法委可以不予协调:(一)越级提请协调的案件;(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协调的案件;(三)上级政法单位已有明确意见的案件;(四)提请协调的县政法单位对案件依法办理内部意见分歧未统一的案件;(五)县政法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属地乡镇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未经协商即提请协调的案件;(六)其他不应当由县委政法委协调的案件。第三章协调审批程序第五条提请协调的案件,由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牵头承办。协调事项涉及政治安全、涉黑涉恶、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等方面内容的,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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