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第三次综合练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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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第三次综合练习题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08年试卷二第27题)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参考答案】:B【考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解析】选项A侧重考查了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的差异。关于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
2、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的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关于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选项A中“涉嫌强奸罪的被告人的父亲”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被告人的家属”。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人的家属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而是有权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选项A错误。选项B侧重考查了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对此,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选项B中被害人的胞妹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选项B正确。选项C、D侧重考查了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对此,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据此,选项C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胞弟“,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其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理,选项D中虐待案的自诉人的胞妹也不是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选项C、
4、D错误。本题重点考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问题,考生不仅应当掌握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还应当对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有所了解。将相关法条结合记忆。考生应当注意的是:(1)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有所不同,可以进行对比记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近亲属都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某市第三小学六年级学生刘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将对方打伤,被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王某之叔)予以1天拘留,则就此事赔偿请求人应为()A、刘某B、刘某之父母C、刘某父母所委托的律师D、A或B【解析】【参考
5、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刘某之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刘某父母所委托的律师是其父母的代理人都没有独立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3、关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4年后,经过坦白从宽的教育改造,关某以为其曾于5年前拐骗12岁(犯拐骗儿童罪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小孩给他人收养的案件司法机关已经掌握,
6、于是便做了交待,而此案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经查,关某的交待属实。对关某的行为如何处理?()A、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理B、其交待的罪刑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C、其交待罪刑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其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参考答案】:C【考点】自首的认定【解析】从关某的行为看应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虽然关某的主动供述是基于他自己的错误认识,但是不影响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7、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以自首论。据此,C正确。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OOA、应当一并审理B、经检察院同意后,可以一并审理C、应当分别审理D、可以一并审理【参考答案】:D【解析】高法解释第194条规定:“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5、“天翔号”中国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将中国公民周晓燕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船舶就近停靠威海港将受害人送往医院,然后驶往大连港。下列法院中,哪一个是本
8、案的犯罪管辖法院?OOA、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B、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I)、大连市或威海市的地方基层法院【参考答案】:A【解析】高法解释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威海市法院管橹。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审判管辖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全面掌握。6、下列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说法,错误的是:OA、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B、犯罪行为由
9、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C、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连续到现行刑法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轻的D、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行为时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参考答案】:A【考点】刑法的溯及力【解析】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但跨法犯罪如连续、继续性的行为在新法和旧法均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下从新。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所体现的“从旧兼从轻”原则,A不正确,因为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旧法,所以新法没有溯及力。B正确,因为
10、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后,所以应当适用新法,注意此处不要受新法处罚重的干扰,同理C也是正确的。D正确,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此之前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7、某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有重大嫌疑而将其逮捕。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李某投案自首,且详细陈述了作案经过,经查与已提取的证据恰好吻合。则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王某?OOA、将王某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Ik报请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王某释放C、报请逮捕李某,待李某被逮捕后,立即释放王某D、将王某立即释放,并通知其工作单位【参考答案】:A【解析
11、】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只要可以排除王某的犯罪嫌疑,就要将其立即释放。而不应在向人民检察院报批之后再予释放,故A的做法是正确的。8、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O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在()内作出最终裁定。则以上括号中应分别填入什么?A、20日;20日B、15日;一个月C、一个月;一个月D、20日;一个月【参考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1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由此可见D正确。9、下列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说法正确的有:O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数罪并罚B、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C、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强奸被运送人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杀
13、害被运送人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不需数罪并罚【参考答案】:C【考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解析】刑法第321条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犯前两款罪,时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AB不需数罪并罚,D应当数罪并罚。10、下列属于终结审理的情形有:OA、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14、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中止诉讼满90天仍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有特殊情况除外C、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D、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终止的【参考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52条。11、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A、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B、证券从业律师王某因违法被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已满6年C、张某因故和某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D、已辞职原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李某【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02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
15、员。根据证券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题中王某已满6年,故B项错:后两项错在他们只是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而未被开除。只有被开除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受其限制。12、福某与保险公司于2001年11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并约定保险费分两次交纳,福某首期交了8000元,2002年1月15日福某突然不想再投保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下列有关后果的叙述哪项
16、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不退回保险费,只退回必要的手续费B、保险公司退回保险费,不退回必要的手续费C、退回保险费D、保险公司退回保险费,仅福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保险法第57,58条。13、张三因为购米纠纷起诉A公司,李四也因为购米纠纷起诉A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得是A、A公司的董事长宋某是当事人;B、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就可以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C、该董事长宋某参加诉讼需要有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D、若A公司在起诉时,分立出B公司来,那么B公司应参加诉讼。【参考答案】:D【解析】:A错,宋某不是当事人,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才是当事人:B错,看民诉法53条
17、,合并审理要征得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C错,不需要公司的授权委托书;D对,看民诉意见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14、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井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次年1月起,原合
18、同应视为续订1年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租租赁【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租赁合同的租期。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顺便指出,其处理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何某不能要求张某“立即”搬出。15、法院对下列哪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可以予以罚款?A、王某在旁听审判时故意哄闹,严重影响法庭秩序B、张明(10岁)在玩耍时抓伤了
19、刘童的眼睛,张明的监护人张亮国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C、黄腾对协助执行的居委会干部进行辱骂,造成恶劣影响D、甲公司私自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参考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三)(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除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
20、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脸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俺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除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只能进行拘传外,所以B选项应当选,ACD选项可以适用罚款,所以不应当选。16、刘某是一个农民,某日,他的房屋被人放火烧了,损失惨重。有人告诉他,是同村的二狗子放的火。刘某向县公安局报了案并控告二狗子。可能是由于二狗子的堂兄在市里某局当领导的缘故,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是二狗子放的火,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放的火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如果刘某不服,他不可以:OA
21、、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B、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C、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狗子D、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参考答案】:D【解析】本案公安机关并非不作为,所以构不成行政诉讼,可以采取A、B、C的做法。17、依我国入世议定书,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进口成员可以对中国启动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A、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实质损害B、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市场扰乱C、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D、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
22、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参考答案】:B【解析】:“实质损害”一般在反倾销、反补贴中使用,而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在保障措施中使用,要满足这两个要求,条件比较高。而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不要求实质损害,只要有所谓“市场扰乱或者市场扰乱威胁”即可。18、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即出卖于乙,约定于四月三日交琴。甲四月三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三日,乙同意,并即开具支票支付Q甲又于四月四日将该琴出售于善意之丙,并即交付与丙。甲又于四月五日将该琴出卖手丁,对丁虚称该琴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琴所有权。试问谁
23、享有该琴的所有权?A、甲B、乙C、丙D、T【参考答案】:C【解析】:评析:本题考查物权的变动。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因继承法的规定取得对小提琴的所有权。甲出售该琴于乙,于4月3日向已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30,乙同意。甲乙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其交付系采用占有改定方式,即甲与乙间订立使用借贷合同,使用乙取得对小提琴的间接占有,以代交付。乙依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对小提琴的所有权。甲于4月4将该琴出售于丙,系出卖他人之物,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但因丙善意受让该琴的占有,由丙取得该琴所有权。甲于4月5日又将该琴出售于丁,亦属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丁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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