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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和考评工作。第三条主动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考评人员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的知识、技能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第五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
2、级工(三级)的考核;高级考评员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的考核,以及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考核评审。第六条考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二)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高级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最高职业技能等级为技师的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持本职
3、业考评员证卡且从事考评工作1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高权威。(三)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考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法规。(四)符合并达到考评人员素质要求,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确有技术专长的“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可以突破申报条件要求。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七条考评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八条考评人员职责:(一)接受评价机构的派遣,参加考前考评例会,了解认定基本情况,熟悉所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的评价标准、规范和要求。(
4、二)严格遵守考评纪律,认真执行考评规定,按照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评分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考评记录表上,并签名确认。(三)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对参评人员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并由考评组长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评价机构。(五)按照实际操作考核标准要求独立评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考评试题、考评结果等不正当要求,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考核试题内容和评价成绩。(六)接受考核任务后,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考评题目,确定评分标准,明
5、确各考评人员工作分工。(七)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以回避。(八)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停止或延长考核时间的建议。(九)对本职业(工种)题库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十)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十一)执行考评任务时,权益受到侵害,可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按照有关政策积极维护考评人员合法权益。(十二)不断学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本职业(工种)技术特别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评价业务水平。第九条评价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
6、,并指定考评组长。第十条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3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并最终裁决当次有争议的考评结果,每次考评结束当天收齐全部评分表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场考评记录表,汇总考评情况报告,按要求封装签字,一并交评价机构备案、存档。第十一条考评人员在考评时须佩戴考评员证卡,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第四章培训、考核与发证第十二条申报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等证件报
7、评价机构审核。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制定培训大纲和读本,采取集中授课、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现场模拟考评等方式,结合实际组织本机构考评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提升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度、法规;(二)职业道德、考评人员守则;(三)职业标准、考评程序;(四)各职业(工种)的技术规范、考评要素、内容和评分标准。以下情况组织业务提升培训,包括:(一)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二)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进行修订;(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度、法规发生较大变化。第十四条评价机构负责开发本机构考评人员培训读本和课件,组织本机构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
8、十五条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进行。专业知识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结合职业(工种)要求和现场考评情况进行。第十六条经资格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证卡,有效期3年。考评人员证卡编码18位,由评价机构代码(13位)+考评人员等级(1位)+序列号(4位)组成。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工作台帐,及时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录入考评人员信息并定期维护。第十八条评价机构每年组织一次考评人员继续教育,对继续教育不合格及未参加继续教育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资格。第五章聘任及管理第十九条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人员与评价机构
9、双方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考评员每次实施考评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考评员补助包含在认定考点费用内。第二十条考评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评价机构可根据其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无故缺席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评价机构有权取消其考评资格。第二十二条对连续3次不参加考评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取考生贿赂的,由评价机构取消其考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对所聘任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建立考绩档案。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资格。第二十四条取消考评资格的考评人员,撤回考评人员证卡,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删除其信息,列入考评失信黑名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以往办法与本办法相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就业促进会负责解释,对考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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