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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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为有效防止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措施如下:一、事前预防措施(一)加强建设单位资金安排监控。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依法依规审核资金安排情况。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三)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开展担保业务。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应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保存备查。(四)依法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
3、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二、事中监管措施(五)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六)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
4、款分账管理,按照约定将工程款中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符合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进行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建设单位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七)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对项目预售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支付人工费用制度。(八)落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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