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项目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XX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实验室的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以学科为龙头,以专业为载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要协调发展,以提高投资效益。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集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于一体的实验室。第四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2、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本科教学的需要,支撑学生学科竞赛及各种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创新精神及科学研究态度,提高科学素养和动手实践能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推动本科教学总体水平提升。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基本原则和条件第五条实验室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 .基础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挂靠在教研室内开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实验室。拟建实验室的教学任务能被校内已有实验室承担的,不再另建实验室。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只设置多学科的校级或依托二级学院管理的实验中心(实验室
3、)。实验室设置要进行科学合理布局,统筹规划,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注重规模效益和管理效率。2 .专业教学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学科专业建设目标及专业实验教学需要,并承担一定的科研、实习、见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任务。3 .实验室在申请建设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有一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指导书,确保实验室硬件建设完成后,能直接为实验教学服务。第六条实验室设置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2 .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的相应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设备和经费。3 .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及结构合理的专职或兼职实验技术人员
4、,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数量应是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数量的2倍以上。鼓励本专业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大三以后进入实验室实习、见习和勤工俭学,协助实验室技术人员工作。4 .有明确的管理体制、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三章立项与审批第七条学校各类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不论经赛来源渠道,都应当立项,实施项目化建设管理。第八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各学院(部、中心)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与建设。第九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在保证教学需求情况下,可兼顾科研与实习等需要。各学院(部、中心)应在精心组织、广泛调研
5、、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目标和投资效益,兼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认真进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第十条各教学单位在每年6月20日之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下一学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填报XX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表,阐述申请理由、建设思路和本单位的配套支持等内容。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学院(部、中心)将修改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备,应遵循“少台套,多循环”的原则,对已有教学设备的补充与更新,按以下规定进行:1.对基础教学已开
6、出的实验项目,其常规仪器配套数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除外)的,以及确实不能满足分组实验实际需要的,可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逐年增加套数,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2.因设备陈旧老化,无法维修,需淘汰报废,而教学科研又必需的设备,优先安排更新。因科技进步,同类设备已更新换代或升级,但尚能使用的设备,或者现有设备已不能满足某些数据的处理,但还能完成实验的,可根据经费情况,逐年更新换代。第四章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项目中人事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与管理,相关单位配合。第十四条项目中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牵头组织实施与管理,相关单位配合。第十五条项目中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及耗材购置
7、等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与管理,相关单位配合。第十六条项目中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及有关实验教学文件等软件建设由申请教学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与管理,相关单位配合。第十七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了解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协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章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第十八条各项目应按项目立项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经过试运行,确认已经达到项目立项目标,并能正常投入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经院长同意以后,将XX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确定验收的具体时间。第十九条各项目原则上应于项目规定的结束时间后半年内申请验
8、收,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不提出验收申请,则由教务处视情况指定时间进行验收。教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会同聘请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进行,按照XX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评估表进行验收。第二阶段为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时间安排在运行一年以后,按照XX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效益评析表对投资效益进行全面评估。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从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建设进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与特色等方面全面评价项目建设,实行评分等级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建设项目验收小组
9、确定评分等级,并做出综合评价意见及建议。第六章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考核等级,是学校年终对各教学部门实验室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对学院(部、中心)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并将作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奖评选主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凡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应根据学校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对于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1年以上)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于闲置2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通过有关程序收回并重新进行调配,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要取消该项目投资经费,追究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改扩建实验室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即日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2270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