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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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三条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保护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
2、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学院章程、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由院长颁布施行。(三)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由教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条院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第七条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学院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代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代表的产生:
3、以各系、部和机关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当选代表应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二)代表的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全局。(三)代表的构成:坚持既照顾到学院工作各方面,又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的原则。代表名额一般应占全院教职工总数的15%,其中教师、一线人员应占代表数的60%左右。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干部、教师、学生、离退休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四)代表的任期: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如不履行义务或不能正确代表教职工意愿,原选
4、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并及时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教职工代表在院内调动工作,保留本届代表资格。(五)选举(罢免)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罢免)的同意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罢免)结果方为有效。院党委成员等有关同志参加各系、部和机关的选举工作。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提案需经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五)因行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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