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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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化专业综合改革,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强化内涵建设、特色发展,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和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第三条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立足学校实际,以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应用
2、型人才为目标,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质量”的原则,构建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设置与调整长效机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业设置是指设置新专业及新专业相关建设工作,专业调整是指已设专业招生调整和专业退出、撤销以及专业名称调整。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学科专业结构布局、人才培养质量、创业就业等情况,对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与协调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各项工作。第七条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以及专业评估、整改等工作。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在研究、决定专业设置
3、与调整时,应注重吸收校外企事业等单位专家参加,跨学科专业还应注重吸收校内外跨学科专家参加。第八条专业设置与调整遇有争议,教学指导委员会难以或不能形成决议时,进一步提交学校学术委员研究、审议。第九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决定,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备案。第三章新专业设置第十条新专业设置应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对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一条
4、学校设置新专业应具备以下全部条件:1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 .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4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7 .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第十二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第十三条学校每年设置新专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每个学院申请设置新专业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严格控制新专业设置,二级学院如确需设置新专业的,原则上院内专业数量要实现动态平衡。第十四条二级学院申请设置新
5、专业应组织专家对拟新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五条二级学院申请设置新专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 .学院发展规划;2 .新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完整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和国内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3 .专业设置申请表(按照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4 .拟设置专业建设规划;5 .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6 .其他必要的补充说明材料。第十六条教务处根据年度专业申报情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办学条件等,对申请设置专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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