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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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2、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
3、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情节特别严重;(二)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三)包庇同案人员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串供
4、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的;(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六)在涉外、涉密活动中违纪的;(七)起组织、策划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违纪的;(八)已受过一次处分或一次违纪行为,再次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款(含两款)以上的;(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或法律规定应当从重的情形。第二章分则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的;传播内容反动、带有煽动性的网络消息或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的;通
5、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在学校进行*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第九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尚未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挑衅或以接触他人身体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策划、怂恿或召集他人打群架(3人以上),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群体打架事件,尚未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替打架者
7、承担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威胁、恐吓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未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者,按打架者论处.第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未构成犯罪及治安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或损
8、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及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的,给予记过处分;偷盗既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的,与作案者同等处理;(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有抢夺、*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或冒充他人签字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一)由于过失损坏他
9、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损坏消防设施、交通标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损坏文物或故意伤害受保护的动植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在中午12:00至14:00和晚上22:00至第二天7:00擅自留滞异性或在异性宿舍滞留,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扰乱宿舍秩序,影响他人的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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