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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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县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XX县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第三条县科技局负责做好全县新型
2、研发机构的规划培育和建设管理工作,统筹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四条县级新型研发机构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一)依法在XX县内注册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符合国家和XX经济发展需求,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研发体系,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三)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600万元,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县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3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O平方米,科研
3、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四)上年度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科研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行为。第五条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县科技局,县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核。(二)组织评审。县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作出评审结论。(三)审定公示。县科技局根据评审结论提出认定意见,并对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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