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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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进一步规范师范类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以下简称“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完善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全面保障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第二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是依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从特定的目的出发,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测,得到反映教学工作进程的质量或成果水平的资料和数据,进而
2、对教学工作的质量或成果水平做出合理的判断。评价方法采用直接评价与问接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第三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人才培养目标是毕业要求的顶层设计;毕业要求是对培养目标的分解,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课程目标是对毕业要求的细化,支撑着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第二章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第四条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及XX省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和学校办学目标定位,以及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经济
3、社会发展需求、师范生毕业后5年发展预期为依据。第五条评价主体。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任课教师、校院督导、教学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等。第六条评价责任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和专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第七条评价方法。以定性评价、结果评价为主,以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校外评价与校内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方式包括:调研咨询、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座谈、反思自查等。第八条评价周期及要求。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形成
4、“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等。评价记录要求完整、可追踪。第九条评价结果及运用。各师范类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保存,保存期6年。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作为本专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第十条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及XX省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培养目标)为依据。第十一条评价主体。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任课教师、辅导员(含班主任)、校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学生实习实践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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