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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意见为切实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拆、检测、验收、使用和维保等环节行为,减少安全隐患,防范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人员到岗、管理措施、安全交底、应急救援”五到位。(一)施工总承包单位1、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
2、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每个在建项目委派不少于1名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进行整改,禁止存在超期、超载使用情况。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编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应急救援预案。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负总责,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一体化服务单位)、使用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司机、司索信号工及相应操作人员管理,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3、4、使用单位与一体化服务单位履行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起重机械全过程管理,按规定组织验收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不得违规使用、擅自安拆。(二)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应在在建项目配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安全专监)不少于1人。2、项目总监、安全专监应按规定审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一体化服务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安全专监对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使用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三)起重机械产权管理单位1、产权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做到全寿命周期的“一机一档”管理。2、产权管理单位要保证起重机械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的使用年限,保证其为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并具备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四)一体化服务单位1、对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的一体化服务,全面使用省市建筑施工管理系统,按程序实行网上办理。2、一体化服务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3、一体化服务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做好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管理,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5、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5、安拆作业前,一体化服务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辅助起重机械等安全生产条件检查。6、做好检查、验收、维保工作,及时建立相应台账。(五)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源头管理(一)本市一体化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一必须、五到位”,规范市场行为,履行安全责任,实施XX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考核办法(试行)。(二)起重力矩1250kNm(不含)以下的塔
6、式起重机,超过12年不宜使用;起重力矩1250kNm(含)以上的塔式起重机,超过16年不宜使用。齿轮齿条式SC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超过7年不宜使用。塔式起重机满6年、施工升降机满4年必须进行全面大保养。(三)一体化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公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659号)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并将继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一)承担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一体化服务单位必须是XX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工中心)备案的单位,应具备相应
7、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起重设备专项信用手册)及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岗位证书。(二)一体化服务单位必须实施安装(拆卸)告知,履行先告知后安拆程序。(三)安装、顶升、拆卸作业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体化服务单位的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与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指挥、技术指导、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接受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正确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并设置警戒区域。现场安拆、顶升作业时,如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上报市建工中心。(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专职
8、安全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安全专监必须到岗履职,监督现场安拆、顶升作业。(五)加强对安拆过程中辅助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禁止使用不合格辅助起重机械,加强其进场管理,作业前核验,不带病操作,严禁超载使用。同时,必须保证空间、场地、天气等满足吊装要求。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取得相关检验检测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在进行检验检测活动中,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外,对各类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次数和检验内容作如下要求:1、
9、塔式起重机:(1)进入工地安装后的首次检测;(2)安装附着装置后的检测;(3)整机到顶安装结束后的检测。2、施工升降机:(1)重点加强对防坠器标定的检查;(2)增加楼层呼叫器、人脸识别系统为检测保证项目。3、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1)使用周期满一年的塔式起重机;(2)使用周期满六个月的施工升降机;(3)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4)经改造或大修的;(5)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一)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管理员、机修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机械,按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操作。必须严格执行
10、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监理单位对操作人员进行审核,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三)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按相关规定在设备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牌。(四)起重机械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岗位责任制。(五)在下班或交班时,操作人员应及时认真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六)施工升降机必须有专人管理,下班时应及时上锁,防止无证人员随意操作设备。六、加强监理单位对运行情况管理(一)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墙、加节过程的监管。指定安全监理人员做好一体化服务单位
11、资质、塔吊基础定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和进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各项审核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墙、加节作业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二)加强对检测、验收工作的监管。指定安全监理人员按时检查相关单位执行初次安装检测、附墙、二次检测相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情况,参与并监督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组织的使用验收、移交工作。(三)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的监管。指定安全监理人员检查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一体化服务单位等单位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掌握检查时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四)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的监管。应对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一体化服务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一体化服务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市建工中心报告,切实履行监理施工安全管理职责。七、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使用;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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