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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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防范辐射环境安全风险,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履职尽责,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我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类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部门联动放射性污染及辐射事故容易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造成一定的“邻避效应”,甚至引发区域性社会恐慌,各分局和市局各处室、执法队、监测中心等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2、监管纳入年度生态环保和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部署中,健全审批、管理、监测、执法协同管理体系,强化辐射安全监管组织保障。要主动与公安、卫健等部门沟通对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深刻汲取辐射事故典型案例教训,强化日常执法和环境应急管理,严防各类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二、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一)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辐射环境管理职责如下: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和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牵头组织全市
3、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执法工作;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属地监管工作;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测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审批、监管、监测、执法工作闭环。(二)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我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输变电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雷达等。三、加强排查,强化源头管控(一)建立排查制度。各地要建立监管对象排查制度,实施清单化动态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做好辖区内核与辐射业务事项的审批备案、监督检查,完善审批监管档案记录,做到留痕可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拉条
4、挂账、对单销号、举一反三,确保辐射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二)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加强国家和省辐射安全数据库系统数据维护管理,避免出现许可超期、数据缺失、信息错误等现象。加强对放射源在线监控装置的维护和使用,并有序推广应用。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预警管理运行机制,及时调查在线监控装置反映的剂量超标、位移、离线等预警问题,并第一时间反馈、整改。四、进一步规范核与辐射利用项目环境监管(一)健全辐射管理体系。指导督促各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成立辐射安全监管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组织做好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培训,实现辐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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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辐射 环境 安全监管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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