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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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课程学习、培养环节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确保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第二条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教学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德才兼备的人才,具体要求为:(一)掌握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摘要;(五)身心健康。
2、第三条一般采取以指导教师指导为主,指导教师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的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系统的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注意因材施教,充分发挥研究生个人的特长和才能;可结合专业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或到兄弟院校和科研单位听课,有条件的专业可与兄弟院校、科研单位共同协作培养研究生。采用的教材,应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的先进水平。指导教师应讲授研究生的专业课。研究生应该参加所属研究室(实验室)的有关学术活动。第三章学习年限和时间安排第四条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学术型研究生一般为三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为两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和学位论文
3、工作时间(包括论文答辩)约各占一半。根据学校实施“弹性学制”的方针,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和提前毕业。第四章研究方向第五条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要明确专业研究方向,使指导教师与研究生有一定的主攻目标。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中,相对稳定,每个专业设置的研究方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五个,新增硕士点的研究方向以三个左右为宜。第五章课程设置第六条学术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不高于34学分。同等学力和跨专业考入的研究生,应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两门;补修课程不计学分,以通过考试为准。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六次学术会议
4、(论坛、报告、讲座);结合自己的论文工作,在各类学术会议公开做学术报告至少一次。学术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选修课,其中学位课18至20学分,课程数不超过八门;选修课12至14学分,含专业选修课和公共课选修课不超过12门。第七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主要突出对专业技能及技术集成能力培养的特点。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同等学力或跨专业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补修本领域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两至三门,成绩不计入总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主要有:公共课10至12学分;领域主干课8至10学分;选修课6至8学分;
5、实践研究6学分。研究生根据选题从事不少于12个月的实践研究。指导教师应为研究生制定详细的实践学习计划,指导其开展实践。实践期满后研究生要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培养单位应对研究生的实践环节进行考核,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第八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外国语(英语)课学术型4学分、专业学位3学分,硕士研究生除进行一年的外语课学习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和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全国六级英语考试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外国语课程。第六章课程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课程管理:(一)研究生课程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设;课程设置规范,课程名称必须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
6、一致;(二)硕士研究生课均应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合理划分理论教学、实验实习、专题讨论的学时。第一次开课或者更换任课教师,必须填写开课审批表,经批准后由招生与培养科按培养计划下达开课任务;(三)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材不作具体规定,但一般应选用权威的专业书籍;(四)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必须在一年到一年半内完成1O第十条课程考核:(一)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二)研究生课程考核,学位课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非学位课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不合格课程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所有学位课程必须在论文答辩前全部达
7、到合格标准,否则不接受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申请;(三)课程考核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考核方式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笔试或口试、写读书报告(综述)或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形式必须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课程考试或考查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试题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教学实际情况确定,深浅份量要适中;(四)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培养科组织安排,专业课程考试由院系组织安排;(五)研究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核,必须重修;研究生入学前,已随本校往届研究生修读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经指导教师、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同意,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三年内有效;(六)研究
8、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主讲教师同意,公共课程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批;专业课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将成绩报送研究生培养科;(七)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成绩按“零”分计。“旷考”科目必须重修;(八)课程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可以重修;(九)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位课程重修成绩仍不及格者,不能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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