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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构建学校、学院(部)、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第四条成立校长为组长,主管教学和
2、安全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为成员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查。第六条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其中校长办公室(稳定办)做好适合学校特色的安全文化建设方案;宣传部通过各种信息媒体平台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学工部做好学生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教务处将安全
3、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体系;科研处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后勤管理处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变;保卫部门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第七条各学院(部)、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八条实验室管理者是本实验室的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建立本实验室的物品管理和安全检查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第九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
4、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实验操作。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准入第十条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建立、监督及执行。各学院(部)根据本学科专业及实验室设施设备特点,制定本学科专业实验室安全专项教育考核内容。如因安全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学校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考核列入新生教育体系。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准入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必须重新学习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并考取实验室准入资格。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内容包括:国家与地方关
5、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理工类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实验室的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教育方式包括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集中专项教育培训,其它方式的培训等。完成学习并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取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第十三条进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应符合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要求。第十四条实验课开始前,实验课教师应说明实验的安全需知和注意事项。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教育第十五条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
6、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教学和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第十七条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第五章实验室安全检查第十八条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查,学院(部)负责组织院系级实验室安全检查。校级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院系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做好记录和安全检查台账。第十九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
7、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实验。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第六章实验室安全考核与追责第二十一条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年度考核内容。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当追究分管领导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部门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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