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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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的研究生所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论文。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四
2、条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产生应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要加强学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学生自律意识;各级学位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第五条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第六条各学院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规范学术道德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论文提交前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采用计算机审查及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机构第七条学位论文被举报有作假行为的,受理
3、机构为研究生处。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予以受理。第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及处理机构的主体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组、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生指导教师,各审查主体依照各自的权限和学位申请审核各环节的要求,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责任第九条在学位申请审核过程中的学位论文或已授学位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出现作假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一)答辩无效,暂缓授予学位。全面修改论文,推迟半年至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认定仍存在作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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