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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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忠实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干部队伍,保证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和学校事业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四)事业为上,以事择人、人岗相适原则;(五)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六)民主、公开
2、、竞争、择优原则;(七)民主集中制原则;(八)依法依规办事原则。第三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目标要求是:按照干部政策和制度,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师生员工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善于学习、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勤政廉政、结构合理的领导集体。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我校中层领导人员中的副职,正职由XX市委按相关规定任用。第五条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
3、治素质好。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党重大决策部署,忠诚干净担当。(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为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和适应教育事业发展要求的管理知识,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勉敬业,求真务实,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实绩突出。(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相关的专业素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尊师重教,
4、关爱学生,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密切联系师生,群众基础好。(五)具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七)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应当领导经验丰富,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中层副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够正确定位,认真履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二)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
5、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任职经历;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任职经历。(四)提拔担任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图文信息中心、二级教学院系(含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中心等中层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6、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八条特别优秀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过学校党委会研究,可以按上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各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因特别优秀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情况复杂、任务繁重的单位工作实绩突
7、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三章动议第九条中层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注重优化结构,中层领导班子应当由具有不同方面管理才能、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不同层次年龄结构的成员组成,注重知识能力相长、经历经验相补、性格气质相容,实现优化组合,增强整体功能。第十条学校党委以及
8、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一条中层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二级党组织和单位的建议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在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后,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二条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党委会审议后实施。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五条中层领导人员换届,民主推
9、荐按照中层干部职位的设置在一定范围内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不确定具体职位的非定向推荐。第十六条民主推荐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第十七条民主推荐主要有全校推荐和二级院系推荐两个范围,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根据相应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推荐范围。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关联性原则确定。(一)全校推荐。参
10、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是: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校中层领导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他需要参加人员等;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学校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等。(二)二级院系推荐。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是: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是:二级院系党总支委员、领导班子成员、院系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八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一般先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第十九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
11、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条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党委集体推荐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要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
12、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有师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三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党委组织部建议,由党委集体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二十四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纪委派人员参加,必要时相关单位参与。第二十五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岗位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敢于担当、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
13、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把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群众观念、勤勉敬业、服务意识,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第二十六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建考察组。考察组有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丰富工作经验、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
14、。(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前,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就方案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征求意见。(三)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四)开展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对考察中了解的反映和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五)开展“凡提四必”。讨论决定前,对拟任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六)形成考察材料。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
15、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并撰写考察材料。(七)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第二十七条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在拟任人选所在的二级党组织范围内进行。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要延伸至原单位进行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一)拟任人选在二级院系的,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党总支委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系中层管理人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二)拟任人员在机关教辅单位的,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二级党组织委员、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所在党支部
16、管理人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条所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内聘。第二十八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九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批准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有考察组负责完成,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三十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17、,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考察失真失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和向本人反馈。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中层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学校党委和学校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中层副职领导人员拟任人选,也可以听取拟任单位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意见。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市委统战部、学校党委统战部门和有关民主党派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的意见。第
18、三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坚持“三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
19、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学校党委有关中层领导人员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讨论决定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三十六条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拟提拔任职的中层领导人员,按规定和要求呈报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第七章任职第三十七条选拔中层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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