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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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为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假期类别和期限第一条病假教职工因病假(不含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第二条事假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第三条公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一)教职工凭录取学校通知书参加进修学习的;(二)教职工凭会议通知书外出开会、参加业务培训的;(三)教职工因公出差的。第四条丧葬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为一周。第五条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申请婚假,假期三天。男25周
2、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第六条探亲假教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请探亲假,假期不得超过30天,但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第七条生育假(一)婚前检查假教职工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二)产前检查假女性教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三)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除产假外,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
3、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五)怀孕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以上(二)、(三)、(四)、(五)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教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八条公伤假教职工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按实际情况给假。第二章各类假期的待遇第九条病假期间的待遇(一)当月病假累计10天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二分之一,达20天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教师扣发病假期间的课时津贴。(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全年校内津贴的二分之
4、一,教师扣发病假期间的课时津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三)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扣发全年校内津贴,并停发午餐费。以上不重复扣发津贴。第十条事假期间的待遇(一)当月事假累计达5天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二分之一,达10天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教师扣发事假期间的课时津贴。(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不满四个月的,扣发全年校内津贴的二分之一,教师扣发事假期间的课时津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四个月的,扣发全年校内津贴,并停发午餐费,而且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四)事假达六个月以上的,扣发事假期间的工资和校内一切津贴、待遇。以上不重复扣发津贴。第十一条生育假期间的待遇(一)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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