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工作全程纪实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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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工作全程纪实要求一、分析研判和动议(一)深化日常了解。各级党委(班子)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所属企业
2、领导班子和本级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二)提出启动意见。各级党委(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三)提出初步建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意见,结合本企业干部配备的人员结构、岗位状态、空缺职位、职数管理等实际情况,注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形成初步建议,向党委(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根据主要领导成员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也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四)
3、对动议人选应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如档案、廉政、信访等,为酝酿提供依据和参考。对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选从严把关,中层领导人员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二企业和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人选等方面是否提出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问题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为人选。不宜提前核查的,在考察环节要严格核查把关。(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履行“凡提四必”程序及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形成工作方案。召开公司党委书记专题会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
4、行酝酿沟通,形成工作方案。坚持扩大来源渠道。选用方式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如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外部引进等方式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职业经理人选派可参照以上方式)。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等有明确人选产生方式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六)特殊情况的事前报告。涉及需要向上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应当在工作方案确定之后沟通请示相关事项。工作方案中未提出人选意向的,应当在确定考察对象后沟通请示相关事项。所属企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对于干部选拔任用
5、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12种情形,应当在事前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等有明确人选产生方式等规定的,要按有关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二、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开展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之前,根据不同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一)应当进行民主推荐的情形。民主推荐由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情形,应当进行民主推荐:1.涉及提拔任用的;凡不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2 .其他情形,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也可进行民主推荐。对非定向推荐(即一般只说职位类
6、别或级别),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拟任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即明确具体职位名称),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有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二)民主推荐的方式、范围及参加人员。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为保证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代表性和公正性,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可按下列方式和范围执行:1.谈话调研推荐。根据工作方案,确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定谈话时间地点、预通知谈话对象、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谈话中,应就有关要求进行说明,提高谈话质量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后及时整理了解到的情况、对推荐意见情
7、况进行综合分析。参加谈话调研人员范围应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进行确定,通常应包含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分管领导)、党群和纪检部门负责人、以及较为熟悉符合任职条件范围人选情况的相关人员。3 .会议推荐。根据工作方案,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进行推荐。推荐会议上,考察组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谈话调研推荐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4 .注意事项。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
8、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5 .推荐情况的报告。民主推荐结果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三、组织考察(一)应当进行考察的情形考察工作由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情形应进行考察:1.涉及提拔任用的;2 .转任其他管理岗位的;3 .其他情形,凡涉及干部任用的均应进行考察。对中层管理人员进一步使用的(如任期届满等),采取听取意见方式
9、进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考察方式,也可以同时包括民主推荐和考察方式。(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2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3 .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4 .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5 .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6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7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三)确定考察对象。个别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应由对拟任职位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班子)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人员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
10、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如已通过书记会等方式进行前期酝酿、前期酝酿的意向人选可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由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为考察对象;如前期酝酿的意向人选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需要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重新酝酿。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四)考察的流程及方式。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中
11、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要求组织考察。考察工作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和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考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前期准备。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组成考察组,与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考察组成员由两名及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一般应为中共党员。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2 .发布预告。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相关职责要求,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3 .进行考察。考
12、察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形式与方法开展考察工作。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可综合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一般在现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考察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应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进行确定,通常应包含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分管领导)、党群和纪检部门负责人、以及较为熟悉考察对象情况的相关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
13、数较少的,可安排全体干部职工参加。考察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4 .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在分析研判和动议阶段不宜履行“凡提四必”程序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在考察过程中认真组织核查。考察组应对被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如实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表,重点审核干部档案“三龄两历”和家庭成员信息(应包含父母、配偶、子女;有离异情形的,应在配偶处注明离异)、民族和奖惩等情况,如有关信息存疑须形成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并经企业(党委)认定。干部档案中“三龄两历”等信息存疑尚未查清的不能提交党委会(办公会)研究。5 .同考察对象面谈
14、。考察组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6 .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就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现实表现等方面情况,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对象在政治表现、现实表现等方面的结论性意见;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
15、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支部)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字。7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考察组综合分析有关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沟通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8 .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含意识形态的考察)、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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